行政处罚法(了解的部分)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1、行政机关 实施林业行政罚的行政机关:森林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实体法 (1)、法律,如盗伐林木行为,根据森林法进行处罚。(2)、法规,如野外用火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3)、规章,如国家林业局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3、程序法 林业行政案件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公安行政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实施处罚。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