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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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沂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科技事业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冠“临 沂” 名称的科技类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冠县(区)名称的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登记。第三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省、市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的格式为: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特点、组织形式(院、所、部、中心等)。其中名称中以“ 院” 作为组织形式的,其 业务范围应涉及专业二级学科两个以上专业领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 15 人,并且办公、科研场所不低于 300 平方米。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三)有与业务

3、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人员总数的 30%以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冠“临沂” 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必须具有该行业的从业资格,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要至少 3 名中级以上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如果科技人员是兼职人员,须由该科技人员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兼职的证明材料;(四)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开办资金,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办公、科研场所。冠“临沂” 名称的科技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房产使用期限不少于 1 年,其面积不低于 150

4、 平方米。第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均为法人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为 5 万元人民币。第五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院(所、中心); (二)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主要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四)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五)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六)其他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向

5、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成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报告;(二)临沂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三)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与开展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指科学仪器设备;(五)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六)场所使用权证明,即产权证明或 1 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七)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八

6、)拟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证明;(九)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材料;(十)申办医疗卫生、药品、食品、化妆品、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矿业、建筑设计等关系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特殊行业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资质证明;(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十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申办冠“ 临沂” 名称

7、的科技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申查程序如下:(一)核准名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二)受理申请,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文件、现场勘验报告;(三)审核材料,由市科技局主管科室根据有关文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四)现场勘验,由市科技局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场地、科研设备;(五)对审查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申请人凭审查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市民政局和县区民政局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8、管理。第八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应出具委托函。第九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

9、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住所、业务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业务范围;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登记事项的,应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10、,因不及时备案导致不利后果的,由单位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或改变其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年检时,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成立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

11、立母体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之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冠名县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市

12、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参照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检制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负责审查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进行年检,逾期不提交工作报告的不予年检。内容

13、包括: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审查年度工作报告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场所、仪器设备及业务进行抽查;同时结合年检工作组织必要的业务培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至上年度 12 月 31 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冠县(区)名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

14、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冠名“临沂 ”的科技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 检工作程序具体如下:(一)提交年检材料,年检单位应于 3 月 31 日前将年检材料报按属地报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将材料初审同意后,行文上报市科技局;(二)审查年检材料,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或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或要求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三)移交年检材料,市科技局做出年检初审结论后,将所有年检材料于 5 月 31 日前送交市民政局。第十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

15、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年检和各类业务检查情况组织开展评先树优活动,对涌现出的在行业自律、组织活动、科研成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权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16、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撤消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九)不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年度审查、财务制度等前期审查工作及业务培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第二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向各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评审委员会(设在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晋升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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