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办事指南事项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大项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申报主体 法人 个人其它法定依据1.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 412 号)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06第 4 号)3.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 号)申报条件1.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6.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1.申请书;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收 费 依 据收 费 标 准无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审核送达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