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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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制 ZLZF2001-0025假冒他人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2008-02姓 名 或 名 称 仲 晓 放 法 定 代 表 人邮 政 编 码 100075 电 话 13910796435被 处罚 人地 址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蒲 黄 榆 5 巷 6 号 楼 501 室未 经 许 可 , 仲 晓 放 在 “中 国 供 应 商 ”网 站 上 发 布 “一 神 宝 多 功 能 保 健 鞋 ”( 国家 专 利 ) 的 广 告 中 , 使 用 了 专 利 权 人 杨 成 兴 的 名 称 为 “多 功 能 保 健 鞋 ”的 专 利 号 ,即 ZL200620111844.4。中华

2、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予公告。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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