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解读一、预防条例立法背景及经过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等。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或相冲突的现象。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