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食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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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光明区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食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大 报 告 提 出 的 “实 施 食 品安 全 战 略 , 让 人 民 吃 得 放 心 ”的 要 求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关 于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 “四 个 最 严 ”等 系 列 重要 指 示 精 神 , 大 力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战 略 ”, 进 一 步 规范 光 明 区 民 办 学 校 和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食 堂 管 理 , 保 障 广 大师 生 食 品 安 全 , 推 进 光 明 区 民 办和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府令 243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建立供深食品标准体系打造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深府201841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阳光智慧餐饮工程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20181 号)、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战略餐饮业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市质2018238 号)的要求,结合

3、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光 明 区 依 法 设 立 的 民 办 中 小 学 和 民 办 幼 儿园 (以 下 统 称 学 校 )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的 规 定 要 求 同 样 适 用 于 公 办学 校 、 幼 儿 园 。第 二 章 加 强 管 理第 三 条 学 校 食 堂 必 须 达 到 餐 饮 服 务 量 化 B 级 以上 ,鼓 励 学 校 创 建 广 东 省 餐 饮 示 范 单 位 、 深 圳 市 餐 饮 示范 单 位 和 A 级 食 堂 。在 中 、 高 考 等 各 级 政 府 确 定 的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承 担 为考 生

4、供 餐 的 学 校 食 堂 或 者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的 食 品 安 全量 化 等 级 评 定 应 当 达 到 A 级 。第 四 条 学 校 应 承 担 学 校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由 校 长 或 投 资 方 法 人 代 表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食 品 安 全责 任 制 , 建 立 健 全 由 主 管 校 长 负 责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构和 规 章 制 度 。 学 校 至 少 要 配 备 一 名 持 证 的 专 职 食 品 安 全管 理 员 , 并 赋 予 相 应 的 职 责 。 对 于 将 学 生 食 堂 承 包 给 餐饮 企

5、 业 的 学 校 , 应 加 强 对 承 包 者 资 质 的 审 查 和 日 常 管 理 。学 校 不 得 将 食 堂 承 包 给 私 人 运 营 。第 五 条 学 校 校 长 或 者 举 办 者 应 当 定 期 听 取 食 堂 食品 安 全 状 况 汇 报 , 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有 关 事 项 , 并 应 至少 每 季 度 组 织 并 参 加 一 次 对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检 查 评 价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 学 校 分 管 食 堂 的 负 责 人 应 至 少 每 月 组 织 并 参 加 一次 对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检 查 评 价 , 做 好

6、 相 关 记 录 。学 校 校 长 或 者 举 办 者 应 当 定 期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培 训和 考 核 , 每 年 参 加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或 者 教 育 主 管 部门 组 织 的 集 中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8 学 时 。第 六 条 同 一 个 机 构 内 的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食 堂 应 当分 设 。第 七 条 学 校 要 依 法 持 有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 加强 食 堂 日 常 管 理 , 严 格 落 实 广 东 省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局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广 东

7、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印 发 的 学 校 食 堂 食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按 照 许 可 项 目 经 营 。第 八 条 学 校 食 堂 应 远 离 污 染 源 , 面 积 须 与 就 餐人 数 、 加 工 和 供 应 品 种 及 数 量 相 适 应 。 须 有 独 立 的 食品 原 料 仓 库 、 原 料 处 理 场 所 ( 粗 加 工 间 ) 、 食 品 加工 操 作 间 、 配 餐 间 、 餐 具 洗 消 间 及 更 衣 室 等 。 设 备 布局 和 加 工 流 程 应 当 科 学 合 理 , 各 加 工 操 作 场 所 应 按原 料 、 半 成 品 、

8、成 品 加 工 的 顺 序 科 学 布 局 , 既 相 对独 立 , 又 要 相 互 连 接 。第 九 条 学 校 食 堂 应 有 完 善 的 防 蝇 、 防 尘 、 防 鼠设 施 , 配 置 纱 门 、 纱 窗 , 对 外 的 门 下 端 应 当 设 有 金 属防 鼠 板 , 下 水 道 出 口 处 有 金 属 隔 栅 , 应 有 存 放 废 弃 物的 带 盖 垃 圾 桶 。第 十 条 待 加 工 食 品 和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 原 料 与 成品 、 生 食 品 与 熟 食 品 应 分 别 存 放 , 以 防 止 交 叉 污 染 。应 当 分 别 设 置 加 工 肉 、 水 产 品

9、、 蔬 菜 、 水 果 、 蛋 的操 作 台 、 用 具 、 容 器 , 并 张 贴 标 识 标 志 。第 十 一 条 配 ( 备 ) 餐 间 应 具 有 预 进 设 施 , 应 设有 洗 手 、 消 毒 、 更 衣 及 干 手 设 施 。 配 ( 备 ) 餐 间要 符 合 深 圳 市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和 餐 饮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餐 ( 饮 ) 具 洗 消 间 应 设 固 定 专 用 洗 、冲 、 消 三 联 水 池 , 并 配 备 餐 ( 饮 ) 具 保 洁 柜 。 重 复 使用 的 餐 、 饮 具 及 盛 放 直

10、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容 器 使 用 前 必 须进 行 有 效 清 洗 与 消 毒 , 确 保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要求 。第 十 三 条 原 料 仓 库 应 设 存 放 食 品 原 料 的 平 台 或 货架 , 通 风 良 好 , 配 备 湿 度 计 和 温 度 计 , 有 条 件 的 学 校 建议 安 装 空 调 设 施 。 食 品 原 料 应 分 类 、 分 架 ,隔 墙 离 地10 厘 米 , 散 装 食 品 应 张 贴 标 示 并 标 明 厂 家 、 产 地 、 保质 期 等 内 容 。 冷 冻 ( 藏 ) 库 或 冰 箱 ( 柜 ) 应 分 架 ( 柜 )存 放

11、生 、 熟 食 品 , 且 标 识 清 楚 。 应 当 指 派 专 人 定 期 清 理 、清 洁 原 料 仓 库 。第 十 四 条 食 品 加 工 用 的 机 械 、 用 具 、 容 器 必 须 符合 食 品 安 全 和 卫 生 要 求 。 用 于 原 料 、 半 成 品 和 成 品 加工 的 工 具 及 容 器 必 须 分 开 专 门 使 用 , 并 做 到 标 志 清 楚 、定 位 存 放 、 用 后 洗 净 , 并 进 行 热 力 消 毒 。第 十 五 条 用 餐 场 所 应 设 置 供 用 餐 者 使 用 的 洗 手 、洗 餐 具 的 自 来 水 装 置 , 并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12、 相 关 要 求 。 原 则上 , 学 生 使 用 的 餐 饮 具 应 当 集 中 清 洗 , 并 采 用 热 力 消 毒 。第 十 六 条 严 格 落 实 食 物 的 留 样 制 度 。 食 品 留 样 冰箱 为 专 用 设 备 , 严 禁 存 放 与 留 样 食 品 无 关 的 物 品 。 每 餐留 样 和 试 吃 由 专 人 负 责 , 并 作 好 留 样 和 试 吃 记 录 , 每 种食 品 按 规 定 留 足 125 克 , 分 别 盛 放 在 已 消 毒 的 密 封 的留 样 盒 中 。 留 样 食 品 取 样 后 , 立 即 存 放 在 完 好 的 食 品 罩内 , 以 免 被

13、污 染 。 留 样 食 品 冷 却 后 , 并 在 其 外 部 贴 上 标签 , 标 明 留 样 日 期 、 时 间 、 品 名 、 餐 次 、 留 样 人 , 将 贴好 标 签 的 留 样 食 品 按 顺 序 存 放 在 恒 温 冰 箱 ( 0-8 度 )内 保 存 。 做 好 每 餐 每 样 留 样 食 品 的 记 录 , 留 样 食 品 一 般保 存 48 小 时 , 重 大 活 动 保 存 72 小 时 。 进 餐 者 如 无 异常 , 即 可 处 理 留 样 ; 如 有 异 常 , 立 即 封 存 , 并 报 告 食 品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门 。第 十 七

14、 条 加 强 学 校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培 训 工作 。 各 学 校 要 制 定 食 堂 管 理 人 员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计 划 ,建 立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先 培 训 后 上 岗 的 制 度 。 学 校 应 当 按 规定 配 备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应 当 取 得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证 书 。 厨 房 ( 质控 ) 负 责 人 、 厨 工 等 其 它 学 校 食 堂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取 得 健康 证 后 才 能 上 岗 。 持 证 上 岗 的 从 业 人 员 必

15、须 严 格 按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要 求 , 按 程 序 规 范操 作 , 并 定 期 通 过 “食 安 快 线 APP”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学习 。 学 校 要 建 立 奖 惩 制 度 对 违 反 技 术 操 作 要 求 的 行 为 要进 行 教 育 和 处 罚 。第 十 八 条 各 学 校 要 规 范 和 建 立 学 校 食 品 供 应 点(档 ), 学 校 要 到 正 规 合 法 的 食 品 经 营 单 位 购 买 食 品 及 原料 ,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 并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食 品 安 全协 议 书 , 食 堂

16、釆 购 人 员 要 严 格 把 好 食 品 釆 购 关 , 在 釆 购食 品 时 , 应 遵 守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釆 购 索 证 索 票 管 理 规定 , 必 须 确 认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持 有 有 效 许 可 证 件 , 禁止 向 无 证 、 无 照 经 营 者 釆 购 食 品 。各 学 校 应 当 使 用 食 品 安 全 电 子 追 溯 系 统 , 光 明食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各 学 校 及 其 供 应 商 的 指 导 和 培 训 。第 十 九 条 禁 止 釆 购 下 列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腐 烂 变 质 、 油 脂 酸 败 、 霉 变

17、 生 虫 、 污 秽 不 洁 、 混 有异 物 、 掺 杂 掺 假 或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剂 ;含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或 者 被 有 毒 、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的 食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病 死 、 毒 死 或 者 死 因 不 明 的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 ;未 经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动 物 肉 类 及 其 制 品 ;标 注 虚 假 生 产 日 期 、 保 质 期 或 者 超 过 保 质 期 的 食 品 、食 品 添 加 剂 ;无 标 签 或 者 标 签 标 识 不 完 整 的 预 包 装 食

18、品 、 食 品 添加 剂 ;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 可 能 对 人 体 健 康 有 害 的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订 购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时 , 必 须 确 认 生产 经 营 者 持 有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和 生 产 、 配 送 资 质 , 严 禁 向无 资 质 生 产 经 营 者 订 购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 订 购 学 生 餐 时 ,应 确 认 其 资 质 注 有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单 位 ”的 许 可 项 目 。学 校 要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对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进 行 验 收 , 查

19、验进 货 单 据 检 测 报 告 , 严 把 供 餐 质 量 关 。校 外 配 餐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深 圳 市 市 场 和 质 量 监 管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规 范 全 市 学 校 校 外 集 体 配餐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保 证 学 生 食 品 安 全 , 承 担 食 品安 全 责 任 。送 餐 运 输 过 程 应 有 防 污 染 设 施 ; 送 餐 用 的 容 器 应 每次 清 洗 、 消 毒 , 保 持 洁 净 ; 运 送 距 离 较 远 的 膳 食 , 应 有保 温 设 施 ; 确 保 制 作 到 食 用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4

20、个 小 时 。分 ( 派 ) 餐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持 有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 做 好卫 生 防 护 , 规 范 操 作 , 避 免 学 生 餐 被 污 染 。集 体 配 餐 单 位 必 须 釆 用 新 鲜 洁 净 的 原 料 制 作 学 生 用餐 , 所 使 用 的 调 味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和 辅 料 必 须 符 合 食 品安 全 标 准 。肉 类 和 豆 类 食 品 必 须 充 分 加 热 , 确 保 煮 熟 煮 透 。 禁止 使 用 河 豚 鱼 、 四 季 豆 、 发 芽 马 铃 薯 和 有 毒 的 野 生 蘑 菇等 含 有 毒 素 的 原 料 加 工 食 品

21、。禁 止 向 学 生 提 供 生 食 海 鲜 、 凉 菜 、 裱 花 蛋 糕 、 过 期变 质 或 者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等 可 能 引 起 食 物 中 毒 、 影 响 学 生健 康 的 食 品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食 堂 不 得 向 学 生 提 供 隔 餐 隔 夜 的剩 余 食 品 ; 剩 余 原 料 或 者 半 成 品 的 冷 藏 时 间 不 得 超 过24 小 时 。第 二 十 二 条 所 有 学 校 须 按 照 深 圳 市 餐 饮 单 位 食品 安 全 管 理 档 案 目 录 做 好 学 校 食 堂 食 品 安 全 档 案 ,并 按 时 间 和 分 类 别 整 理 ,

22、注 意 及 时 更 新 , 以 备 查 验 。 档案 资 料 应 当 保 存 2 年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不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拒不 执 行 的 和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的 学 校 食 堂 ,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的 ,除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外 , 还 要 向 社 会 进 行 公 开 通 报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学 校 要 按 照 深 圳 市 餐 厨 垃 圾 管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加 强 对 食 堂 餐 厨 垃 圾 的 管 理 ,交 由 光 明 区 特 许 经 营 企 业 收 运 处 理 。区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要

23、督 促 特 许 经 营 企 业 及 时 收 运 餐厨 垃 圾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举 办 校 园 美 食 节 需 要 设 置 美 食 摊位 的 , 应 当 依 法 向 所 在 街 道 申 请 食 品 摊 贩 登 记 卡 , 并 报光 明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和 区 教 育 部 门 备 案 。 各 街 道 要 依 法 查处 未 取 食 品 摊 贩 登 记 卡 的 食 品 摊 贩 。幼 儿 园 举 办 亲 子 活 动 需 要 加 工 制 作 食 品 的 , 须 报 请区 教 育 部 门 备 案 。 区 教 育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举 办 者 、 园 长 、老 师 等 相 关 工

24、作 人 员 的 食 品 安 全 教 育 , 降 低 食 品 安 全 风险 , 消 灭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第 二 十 六 条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学 校 聘 请 第 三 方 监 管 机构 对 学 生 食 堂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进 行 快 速检 测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学 校 应 当 成 立 学 生 或 家 长 食 品 安 全监 督 员 队 伍 , 保 障 广 大 家 长 和 学 生 的 知 情 权 , 主 动 接 受监 督 。光 明 食 品 监 管 部 门 和 区 文 体 教 育 局 要 制 定 专 门 的 管理 办 法 , 加 强 对 学

25、 生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员 队 伍 的 引 导 和 指 导 ,进 一 步 规 范 家 长 和 学 生 的 监 督 行 为 。第 三 章 评 审 与 奖 惩第 二 十 八 条 大 力 推 进 区 民 办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食 堂 等级 评 审 奖 励 工 作 。第 二 十 九 条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量 化 等 级 由 B 或C 级 升 至 A 级 的 学 校 、 幼 儿 园 食 堂 , 一 次 性 给 予 所 属十 二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 九 年 一 贯 制 学 校 、 中 学 20 万 元 ,小 学 15 万 元 , 幼 儿 园 10 万 元 的 奖 励 。第

26、 三 十 条 以 后 每 年 保 持 A 级 食 堂 的 给 予 每 年 2万 元 的 奖 励 , 并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第 三 十 一 条 由 A 级 降 为 B 级 、 C 级 的 食 堂 , 再 升至 A 级 , 不 再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同 时 对 食 堂 降 级 的 学 校给 予 通 报 批 评 。 升 至 A 级 后 如 果 保 持 三 年 以 上 ( 含 三年 ) 可 以 申 报 每 年 2 万 元 的 奖 励 。第 四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食 堂 等 级 由 深 圳 市 市 场 和 质 量监 管 委 光 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27、 局 评 审 认 定 , 光 明 食 品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应 于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将 评 审 或 复评 结 果 抄 送 区 文 体 教 育 局 备 案 。第 三 十 三 条 因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被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警告 除 外 )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的 , 或 被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的 学 校 , 取 消 当 年 申请 奖 励 的 资 格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食 堂 奖 励 经 费 由 光 明 区 发 展 和 财政 局 统 筹 安 排 。第 三 十 五 条 奖 金 具 体 发 放 工 作 由 区 文 体 教 育 局 负责 实 施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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