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教 育 培 训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后方可撤离作业场所。关于事故上报和调查管理制度发生事故,现场当事人应该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发生火灾、着火、爆炸事故15分钟内,可以直接电话上报.发生恶性事故必须直接电话上报,事后须书面写出报告。书面报告在24小时内。没有危害、不受威胁、不出事故、防范于未然没有危害、不受威胁、不出事故、防范于未然 测量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爱护和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装备,服从安全管理,作业前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外业人员还应掌握必要的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了解测区有关危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