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1 一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序 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1钟松标(公众意见)一、办法中第九条的“股东代表人数”按占比产生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第九条有悖:违背了基层群众性资质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法则,那么省规定实行 “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 ”表决方式,就没有意义了。同时又违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按照办法第九条实行的,就形成“小圈子”会议的产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弱势群体(宗族)的知情权和表
2、决权被忽略,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权益和义务,有 违法律、法 规的民主、公平原则。二、办法中第十条的第(六)项“决定出资额 50 万元以下(不含 50 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 资产原值 50 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 购建 10 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一、不予采纳。理由: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第三款规定,“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者一户一票制 等表决方式”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
3、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因此,草案第十条(送审稿原第九条)的表述,与省的相关规定相符;按比例产生代表不构成剥夺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问题 ;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体 现的是大多数成员(股东)的意愿,并非所谓 的“小圈子”会议。股东代表是由“ 一人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者其他方式产生,具体可由集体 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章程或选举方案确定。二、采纳。已 删除草案第十二条(送审稿原一 2 一序 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资,审批 10 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此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的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 项,经村民会议
4、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至(九)项”的规定。办法中第十条第(六)项让理事会成员(村官)的权限过于任性行使,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权益,应删除该条款。三、办法中第三十三条的接待费(上年收益总额 4%)过 高,由于, 东 莞市农村基本是厂房或者土地出租或转让获利,方式单一,接待 费不合理。如果农村(社区)上年收益总额超接近1000 万元的经联社,那么,形成接待费太多,理事成员(村官)任性虚报费用, 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的权益。第十条)第(六)项规定。三、不予采纳。理由:在实际操作中,村 组每一笔的接待费开支都需要符合用途、预算等相关规定。据统计,2016 年,全市村 级接待费占上年纯收入的比例为 0.47%,有 4 个村的占比超过 4%,有 27 个村超过 3%,有 61 个村超过 2%,最高的 为 17%。本次修订实施办法仍沿用 4%的控制 标准,符合 东莞的实际情况, 对接待费开展占比高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好的限制作用,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上限更能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