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实施细则为扎实开展好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科学、规范界定集体资产属性;完整、准确登记集体资产数量;客观、公正评估集体资产价值;确保清产核资程序完整、结果真实、计价客观和监督有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各村集体拥有、控制和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有形资产包括货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债券、债权、固定资产、存货、耕地、林地、荒坡、滩涂、水面、房屋、林木等,无形资产包括商标、商誉、著作产权等。第二条 各村须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成员由现任村三委干部、两代表一委员、村民代表、
2、群众代表组成,人员一般 5-7 人。第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分“经营性资产、资源型资产、可发包的资源型资产、公益性资产”四类进行登记。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为:成立清查核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宣布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现场逐项清查登记、将登记结果与账务核对、清产核资结果公示、公示后根据群众意见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再次公示,无异议后。第五条 资产登记必须完整准确,登记内容包含资产的形状、规格属性、计量单位、数量、用途、折旧程度、原价、现状、保管地点或使用人,清产核资成员小组须签字确认。对无法准确判断资产价值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只登记数量。第六条对原始凭证丢失无法准确计价的经营性资产、资源型资产,村清产核资成员小组可以以评估的方式确定其价值。评估方式可以按照重置法、比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集体讨论研究等方式,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通过。第七条 经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评估确认的资产在对外投资时,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并以专业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计价。第八条 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盘盈资产必须完整准确登记;对资产盘亏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处理,对有责任人的,扣除责任人赔偿后列支。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