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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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能,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2、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2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企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对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协同联动、创新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3、当利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的成果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一)能够促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二)能够加快边境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三)能够提高生态修复、水污染电磁污染防治能力3的;(四)能够向南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转移、转化的;(五)能够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或者乡村振兴的;(六)能够促进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组织实施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可以转化的基础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

4、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内容和依据。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推进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第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 )应当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

5、成果转4化工作。第十一条 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第十二条 鼓励并支持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及个人创办农业新技术成果试验、示范基地引进境内外的农业新技术成果和动植物优良品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依法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6、。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有异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单位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予以5支持。非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推广。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其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知情权,依法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优

7、先实施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第十七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直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人员,应当将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其基本待遇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组织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职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规定取得相应收入和奖励。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汇总后报送至同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科技成果

8、交易平台,制定政策措施培6育和发展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和金融等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支持建设各类研发平台和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鼓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

9、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房产建设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教学科研基地,培养技术经纪人和科技成果转化其他人才。7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教学等事业单位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二十五条 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平台、科技型企业、团队和人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孵化机构、中介机构、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土地、税收、资金等政策支持。第

10、二十六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明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等。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当听取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二十七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且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承担决策责任。第二十八条 省、州(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设立引导基金、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8项

11、目,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贷款贴息,担保费保险费补助等。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企业投保各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品种,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补贴,为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风险。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

12、约定奖励和报酬:(一)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二)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9例;(三)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前款第一项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第三方服务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二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

13、获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奖励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资金,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10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

14、项目密切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五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实施分类管理。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 ,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前款事业单位中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公示。第三十六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可依法进行股权确认。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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