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为广大师生员工健康服务,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提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就诊、科学用药。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办公
2、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人员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学生)。- 2 -第二章 就医规定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纳。教职工、学生缴纳 20%,退休人员缴纳 10%;离休人员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凡不
3、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 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病不得超过 3 日量,慢性病不超 7 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 2 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 1 个月量。 第七条 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诊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 2 周,过期无效。转诊单需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开具转诊单的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第八条 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外,可根据就近方便医疗的
4、原则,选择一家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作为第二家就诊医院,选定后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在自选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比例予以报销。- 3 -就近医院选定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变更。离退休人员去北医三院需要转诊,到自选医院就医不需要转诊。离退休人员因异地安置,长期在境内其他省市居住,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公费医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单,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在异地的医疗费用方可报销。 第九条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学生患急重症可到就近一家公立医院就诊(
5、限本次急诊)。报销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急诊药品处方及急诊费用收据(均须加盖急诊章)方可报销。如需复诊的,按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教职工和学生因公出差、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期间患急危重病,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一所公立医院看急诊。报销时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外出证明、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急诊药品处方和急诊费用收据(均须加盖急诊章)。经审核合格给予报销,非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学生,代表我校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必须在借调协议上注明在借调期间如发生伤、病由借调单位负责全部医疗费用。未经学校批转自行借调者,借调期间医药费用全部自理。第十二条 经批
6、准因病休学一年内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选择一家公立医院就诊,与休学病因相关的疾病治疗费用按规- 4 -定报销,报销时须持休学证明、诊断证明、处方和收据。第三章 报销范围第十三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申报门诊医疗费用须提供申报材料如下:门诊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收据、门诊收费明细、处方、转诊证明等。第十四条 经校医院同意转院并开具转诊单去合同医院(北医三院)或专科医院就诊,以及退休人员自选的一家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一)教职工、学生医疗费个人负担 20%;(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个人负担 10%;(三)离休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专科医院限: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
7、院、解放军第三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有专科特色的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第十五条 医药收费单中凡标明“ 部分自费、或乙类” 项目的自付比例先扣除 10%后再按原规定报销。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 200 元以上的检查费、治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行- 5 -负担 8%,其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
8、离休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第十六条 学生在寒暑假回家期间患急重病就医的,只能报销急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持一家公立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病历、急诊处方和收据,非急诊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七条 患病的教职工、学生住院医疗费年度内累计支出 1 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负担 10%;1 万元以上的个人负担6%;患病的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减半。离休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人员,个人不负担。第十八条 凡需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学生需要借取支票的,应出示住院单、公费医疗证并交纳支票金额的 20%押金后,方可借取支票。学生还应出示所在院、系开具的证明。押金在出院时经北京市医保中心审批结清后退还。住
9、院时间长需多次借取押金,必须持中途结账单方可办理。根据学校财务规定,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学生出院后应及时结账,凡是出院后超过一个月无故未结账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十九条 在转诊医院就诊的,应在该转诊医院取药,遇该院中草药缺药时,可持该院盖有“外购 ”章的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时须持外购处方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收据报销。一次购药不超过七付。外购中成药和西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在教学训练中发生意外损伤的,若有相关保险,- 6 -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到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再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报销。第二十一条 下列各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
10、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二)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挂号费除外)、陪护(住)费、病历费、出诊费、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咨询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未婚妇科检查治疗费以及妊娠试验、人流、性病诊疗费等。(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
11、诊费除外)、会诊交通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养身等费用。(四)各种体格检查费、健康预测、中风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五)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 7 -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脱发;各种矫形:“O”型、 “X”型腿;先天性斜 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配眼镜(包括验光);镶牙、牙光敏固化、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
12、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托、护膝带、人造肛门带、按摩器、药枕、药垫等。(六)各种会议的医药费,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七)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八)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九)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十)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十一)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13、。(十二)凡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以外的费用,如特需门诊和住院费用。第四章 其他第二十二条 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相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8 -已退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报销办法按照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 76 号)执行。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入学的新生,从发放公费医疗证之日起享受公费医疗。第二十五条 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北京市医疗改革制度发生变化,将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医疗政策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报销办法(校办字2000 12 号)同 时废止。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