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点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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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点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闽新广2015332 号2015 年 5 月 8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高融合发展质量效益,促进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评审一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点扶持项目(简称“重点扶持项目” ,下同)。重点扶持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在建项目指已开工建设项目(含扩建项目) ;拟建项目指尚在项目设计阶段的计划建设项目,重点

2、扶持的拟建项目须在申报当年开工建设。优先扶持在建项目,特别是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在建项目。第三条 重点扶持项目评审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简称“省局” ,下同)组织,由省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实施。第四条 重点扶持项目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扶优扶特、量力而行、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评审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出版权和播出权(含经省局同意开展的、服务有线电视数字化改造的导视频道)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均可申报项目。第六条 申报重点扶持项目应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创新发展,坚持一体发展,坚持以先进技术为支

3、撑、以内容建设为根本的原则,切实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努力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重点扶持以下方向的项目:(一)强化科技支撑。一是强化内容与用户数据库建设。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数据收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运用能力,重点支持新常态下数字出版和智慧广电新业态加快发展,为内容生产和媒体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二是积极推动发展移动客户端、手机网站、手机报等新应用业态。进一步丰富信息内容,强化互动功能,着力在用户规模上实现突破,扩大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二)创新采编流程。推动采编流程集约化、数字化改造,全面推进多功能、一体化的移动采编与多媒体

4、采编系统应用,实现一次采编、内容实时生成,全面提高采编工作质量与效率。(三)优化信息服务。一是丰富内容模式。主动适应新媒体传播特点,多生产精准短小、吸引力强的信息,增强传统媒体在引导信息传播方向的主体地位。二是推动个性服务。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用户理念,准确掌握用户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有针对性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实现精准传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四)完善传播体系。一是支持传统媒体单位主动探索内部组织结构的重组,进一步优化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支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单位开展以资本为纽带的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三网融合,鼓励传统媒体控股或参股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等,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上市融资

5、。第七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省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集团(公司)为重点扶持项目推荐单位(简称“推荐单位” ,下同) ,负责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所辖(属)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简称“申报单位” ,下同)重点扶持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第八条 申报推荐材料包括:(一)在建项目1推荐单位推荐函;2项目申报表;3项目计划书(含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实施条件、项目示范带动作用、项目设计方案等) ;4项目进度情况表;5项目有关立项、批准或许可文件的复印件;6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或文件;7其他相关材料。(二)拟建项目1推荐单位推荐函;2项目申报表;3项目计划书(含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实

6、施条件、项目示范带动作用、项目设计方案等) ;4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 重点扶持项目评审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主要标准如下:(一)项目的示范性,主要指项目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二)项目的创新性;(三)项目的可行性;(四)项目的实施条件,包括资金条件、人才储备条件等;(五)项目实施单位的综合实力。第十条 重点扶持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评审确定:(一)省局规划财务处统一受理申报材料,会同省局有关处室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二)从“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专家库” (简称“专家库” ,下同)中选择若干名与媒体融合发展有关的专家(单数),结合项目评审标准,特别是项目的示范带动作

7、用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与参评项目有密切关系的(如参评项目参与人、亲属,参评机构工作人员等) ,采取回避制度。(三)省局规划财务处负责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重点扶持项目候选名单,报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四)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年度重点扶持项目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该年度重点扶持项目。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局规划财务处组织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项目不予支持,并依序递补。第三章 扶持资助第十一条 省局每年安排重点扶持项目专项资金,对评选确定且公示无异议的重点扶持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具体扶持资金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分两次拨付扶持资金。项目开工建设后,拨付扶持资金的 5

8、0%,其余 5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资金。重点扶持的拟建项目,须在申报当年开工建设,并按在建项目要求提交项目立项文件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方可拨付扶持资金。第十二条 对评选确定为重点扶持项目的,该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里有关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推荐。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应积极指导重点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通过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节约项目资金。第十四条 扶持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一般性业务经费和“三公”经费

9、支出。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由推荐单位审核后,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报送省局规划财务处。省局规划财务处根据需要牵头组织省局相关处室、各推荐单位开展项目考评,列入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实施预算绩效评价。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撰写项目结项报告,全面总结项目建设经验,由推荐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局规划财务处。第十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法继续实施的或与申请资金扶持资助时提出的项目要求有较大差距的重点扶持项目,取消扶持资格,收回扶持款。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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