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的定义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边、消、交)例:第九十一条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第九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第九十六条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受案登记表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接受证据清单作为受案登记表的附件,用于在受案时登记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的问题受案不规范。受案不规范。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警情,没有及时在警综平台受案。有的基层单位对报案人做完笔录后不上传至警综平台,未受案也未开展调查。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受案后给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回执。属于其他单位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