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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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的引进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重点产业用地项目土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原则】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坚持质量引领的原则,产业用地项目监管坚持“全方位、全年限、多部门联动”的原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范围内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领导小组】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实行集体决策,成立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发改部门、产业部门、规划国土部门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法

2、制部门、发改部门、产业部门、环保水务部门、土地整备部门、规划国土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光明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为区产业用地项目引进监管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产业准入条件、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 2 -展监管协议、产业用地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业部门,由分管产业部门和分管规划国土部门的区领导担任主任,由产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发改部门、规划国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一)汇总各单

3、位材料,起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等文本;(二)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等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预选址进行研究;(三)提请领导小组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进行审定,对项目预选址进行研究;(四)负责对遴选方案进行公示、报备,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进行报备。 (五)负责统筹推动领导小组会议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的有关事项;(六)对产业用地项目后续履约核查处理意见进行初审,并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审定。(七)协调解决项目引进、项目选址、项目用地出让、项目监管等问题,并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第六条【成员单位职责】

4、法制部门负责对项目引进工作进行合规审查。发改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产值或营业收入等数据进行核实,对产业部门起草的遴选方案和产业监管协议中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核,协调将迁入企业的产值或营业收入等在光明区纳统。产业部门负责项目接洽、培育、储备和筛选;对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中标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核实;报请区政府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环保水务部门负责充分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引进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水源保护区及生态控制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条件。土地整备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办事处具体实施产业用地项目土地整备工作,梳理汇总办事处报送的产业用地项目选址地块

5、的土地整备情况。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就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准入条件及产业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负责核实申报产业用地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用地情况,负责按程序推进产业用地供应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提交的在本辖区及国内其他地区的纳税证明材料并提出意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产业用地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违- 4 -法失信名单提出意见,协调迁入或新设于光明区企业的工商注册事宜。根据具体项目需要,可邀请各办事处、安监、文体教育、卫生计生、建筑工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相关工作及会议。第三章 项目标准和申报资料及准入条件第七条【产业用地项目基本要求】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及光明区产业发展导

6、向。第八条【重点产业用地项目标准】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用地项目,是指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遴选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用地项目:(一)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或者品牌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二)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三)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类型。重点产业用地项目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注册于光明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 2500 万元;(二)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深圳市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5

7、 亿元、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 1250 万元,且近- 5 -三个年度企业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年均增长率超过 30%;(三)光明区外迁入的企业,需承诺迁入后前三个年度平均每年在光明区纳入统计的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在深圳市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 2500 万元,且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光明区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平均增速;(四)市政府或光明区政府审定的符合世界科技、经济发展方向的新经济企业及“独角兽”企业;(五)市政府或光明区政府审定的其他类申报企业。重点产业用地项目申报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考虑:(一)企业注册地址在光明区,并于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

8、和创业板上市,且在深圳市内无自有产业用地的;(二)母公司为财富或福布斯世界 500 强或中国500 强前 100 名的,或经权威报告证实申报企业在所属行业中排名全国前十位以内的;(三)经行业专家评审,企业对国家、深圳市、光明区重点发展产业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创新链作用的,或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四)经权威报告证实企业品牌在国际或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以先租后让、企业联合申报等方式认定的重点项目,认定- 6 -标准等细则另行规定。第九条【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对符合重点产业用地项目标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必要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方面的

9、论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综合形成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主要包括:(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其中,项目必要性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市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建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三)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及竞买资格条件等;(五)土壤环境保护要求;(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条【申报资料】申请重点产业用地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向产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光

10、明区申请产业用地企业信息采集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 7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六)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七)企业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八)企业近三年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九)属于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产业准入条件】一般产业用地项目的产业准入条件可以包括:(一)企业注册地,可设为深圳市、广东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注册;(二)产业准入行业类别,按照国民

11、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大类”,或者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类产业政策进行设置;(三)从事准入行业年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四)竞买申请人获得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或者获得深圳市高新项目认定。重点产业用地项目的产业准入条件可按照经审定的遴选方案设置。- 8 -第四章 项目引进及其审批流程第十二条【项目洽谈和培育】产业部门根据我市及光明区产业导向目录与项目引进有关标准,对申请产业用地企业开展前期对接洽谈、申报资料受理、专家评审等工作,结合企业申请情况及项目引进标准,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分别列入一般产业用地项目意向库或重点产业用地项目意向库。第十三条【起

12、草遴选方案与产业发展监管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规划国土部门对项目预选址进行研究。第十四条【征求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相关单位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的意见。第十五条【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召集发改、产业、规划国土、土地整备等部门,对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等材料进行初审,对项目预选址进行研究。第十六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项目预选址、用地规模、土地出让方式等情况汇报,审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第十七条【遴选方案报备】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与产业发展监管

13、协议一并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备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对备案项目异议意见的,视为备案完成;备案期间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 9 -室报市遴选小组办公室提交市遴选小组审议。第十八条【遴选方案公示】完成备案的重点产业用地项目遴选方案应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光明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遴选方案自公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 年;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论证,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如有重大变更后应按程序重新遴选。第十九条【组织用地供应工作】规划国土部门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结果,按程序组织用地供应工

14、作。第二十条【核实或审查产业准入条件】产业部门按规定对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中标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核实。其中,一般产业用地项目的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产业部门提出产业准入条件核实申请,由产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意见。重点产业用地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在工业用地供应公告规定的公告期内向产业部门提出产业准入条件审查申请的,由产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由区政府作为甲方与用地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于土地成交后的 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将作为土地供应合同的附件。- 10 -第五章 项目后

15、续监管第二十二条【监管内容要求】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重点产业用地项目可根据遴选方案增加特殊条款;个别产业用地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增加乙方承诺总投资额、产值与地方财力等约束条款。第二十三条【监管时点要求】产业部门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按协议约定的时点对协议乙方承诺的产值、地方财力等事项进行核验。在该宗地的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达产当年、达产后每隔 3年、供应年期届满前 1 年等阶段,由产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协议有关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第二十四条【后续履约核查】产业部门根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具体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对协议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形成核查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于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部分考核指标未达标的,核查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会议综合考虑后审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报送市政府。乙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应按产业部门要求限期改正;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产业部门有权建议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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