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博罗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博罗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广东省定价目录 、省物价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粤价2002384 号)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 惠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惠市2009第 65 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罗县供水发展总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工厂、企业及经营性服务行业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生活垃圾是指县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
2、产生或者为县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环卫主管部门设置的垃圾临时收集点)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运行费(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2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垃圾场垃圾无害化处理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第五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本县城区、城乡结合部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
3、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六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局负责委托供水部门按水量随水价一并收取,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局负责管理。第七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制定。第八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方法。(一)征收和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征收和服务范围:博罗县城建成区域及城乡结合部已覆盖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范围,即博罗县供水发展总公司(含罗阳水厂、义和水厂)供水并已纳入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范围。服务
4、对象:博罗县供水发展总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工厂、企业及经营性服务行业等。(二)征收标准和方法。1、按水量随水价收费方式征收。县供水发展总公司供3水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成本测算(处理成本为 176.8 元吨) 、结合我县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参照邻近市县做法的原则。由县环卫局委托县供水发展总公司收取。具体征收类别(以县供水发展总公司划定的供水范围基础认定) 、标准如下:类别 生活垃圾处理费(元吨)居民生活用水 0.50经营服务用水 0.75月用水量1600 吨 0.70月用水量 1600-5800 吨 0.60工业用水月用水量5800 吨 0.50行政事业单位
5、用水 0.84公用事业用水 0.72特种行业用水 0.892、经营服务性的单位、门店实行收费下限。有独立水表的,月用水量低于 20 吨的按 20 吨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高于 20 吨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安装独立水表的,每月按 15 元标准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局上门征收。因暂时歇业的单位、门店,可在歇业前 10 个工作日向县环卫局提出免交歇业期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申请,经核准后可免交歇业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采用自供水的或不在县供水发展总公司供水4区域的厂矿、企业或个人,生活垃圾需由县环卫局处理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局上门征收,征收标准以专用垃圾桶计,
6、按每桶每月不高于 350 元的标准,由双方签定合同协商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县环卫局没有上门收集垃圾的物业小区,按每户每月 3 元返还给物业管理处。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原则上以县供水发展总公司划定的供水分类为基础核定。(二)工业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核定原则: 1、以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 3、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核定。 (三)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工业企业,可向县环卫局申请核准后,按符合实际的用水类别核定。 第十一条 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的申报程序。 申报
7、或更改成居民类、机关事业单位类、经营服务类、特种行业类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到县供水发展总公司申报。 第十二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政策。 (一)烈属、农村五保户、城市孤寡老人、城乡低保对象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二)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动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等)和县城内所有中小学校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凭有效证件资料,报县环卫局审核同意后到县供水发展总公司办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手续;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减免,由县环卫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供水发展总公司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县财政专
8、户。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县城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与环境卫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县供水发展总公司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的2%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令第 157号)第三十八条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县环卫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3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的,由县环卫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县监察和审计、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变更用水性质、收费项目及标准,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十六条 在博罗县行政区域内各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方案,应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 年。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停止征收。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