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20187133006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岩新罗支行 乙方: 龙岩万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1.甲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农业银行” )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已获准开办个人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的资格和权限。2.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且具有合法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开发了兰天小区(水晶中央) 项目(下称“合作项目” ) 。鉴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合作项目的个人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业务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作项目1.1 合作项目坐落于 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
2、道西侧、莲西路北侧 ,项目内的具体合作房屋范围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确定。1.2 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龙国用 2014 第 007606 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地字第 350800201400033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字第 350800201500019 号 ,施工许可证号 编号350802201605200101,已取得的销(预)售许可证号 (龙)房预售证(2018)第 12 号 。第二条 乙方关于合作项目的保证和承诺2.1 乙方保证合作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手续和文件真实、完备、合法、有效。2.2 乙方未在合作项目的首笔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3、受理前向甲方提供 1.2所述全部许可证和甲方要求提交其他文件的,甲方有权拒绝受理合作项目购房人的借款申请、拒绝发放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第三条 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方式3.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管理要求确定的交易框架、内容、程序,办理本协2议约定的合作事项。申请借款的购房人及其所购房屋的类型、产权模式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规定的条件,所购房屋应不存在影响甲方设立和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和房屋,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3.2 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 45 万 元 , 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25 年。3.3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与购房人签订
4、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3.4 合作项目单笔购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以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3.5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购房人支付或垫付首付款,也不得为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但依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依据法律法规、裁决应由乙方清偿的除外。3.6 购房人为乙方、乙方股东、乙方关联方或合作项目承建方的员工或员工家庭成员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告知上述购房人身份。3.7 乙方拟解除与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至少在解除合同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
5、、解除后,如甲方解除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乙方应将购房人向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含首付款及贷款资金)优先返还甲方,以清偿购房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债务。乙方清偿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按照购房人指令将款项汇划到购房人在甲方以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本条款不因 11.1 约定的期限届满而失效。第四条 资金监管4.1 乙方在甲方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 龙岩万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 13713301040005878 ) ,并同意由甲方按以下约定进行监管。4.1.1 乙方应将购房人的首付款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按照购房人的授权
6、,将购房人的借款划转到资金监管账户。4.1.2 自资金监管账户建立之日起至本合作协议终止之日止,乙方接受甲3方对该账户的监管。监管期间,乙方需从资金监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用途证明及相关文件,由甲方审核同意后予以支付。第五条 借款担保5.1 乙方不可撤销做出如下承诺:5.1.1 为甲方向合作项目的购房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提供 阶段性 (阶段性/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1.2 提供担保的乙方声明已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本协议项下担保所需授权。5.2 乙方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为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
7、仲裁)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5.3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其对单一购房人的保证责任约定如下:为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自甲方向该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起,至以下第 (1) 种情况完成之日止:(1)该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2)该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 后 / 年。5.4 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以下要求交纳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向合作项目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金额的百分
8、之 零(0%)交纳保证金,并存入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乙方在甲方单独开立的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户名: / ,账号: / ) 。乙方以该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为乙方所担保的公积金贷款债务设定动产质押担保。5.5 乙方依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约定需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从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划收相关款项。如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担保的公积金贷款全部到期债务的,以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自甲方从上述公积4金贷款保证金专户划收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补足相应公积金贷款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
9、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同等金额的款项。乙方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上的余额低于公积金贷款总额 5的余额时,甲方有权拒付各项款项。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在房屋、土地等他项权证办妥之后,乙方可申请退回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5.6 甲方承诺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配合乙方向违约人追索代为偿付的相关款项。甲方因配合乙方追偿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7 提供担保的乙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继续履行乙方在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项下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之前,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5.
10、7.1 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一项或多项行为。5.7.2 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其保证责任的。5.8 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乙方须在事件始发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5.8.1 乙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5.8.2 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歇业、注销登记、被申请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5.8.3 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
11、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5.8.4 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地、通讯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5.8.5 购房人与乙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5.8.6 出现影响双方合作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事项。5.9 乙方未按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5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抵偿债务。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对乙方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第六条 权证办理6.1 乙方应协助购房人和甲方办理房屋的销售备案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各登记证明文件和销
12、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交由甲方保管。6.2 购房人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乙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妥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在办妥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同时一并向甲方移交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相关文件。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并有权终止本协议。7.2 双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除因履行约定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赔偿因泄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3 甲方依据本协议收取违约金时,可从乙方在
13、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第八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8.1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8.2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或调整,导致本协议项下合作无法继续进行的,双方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项下合作。8.3 甲方变更购房贷款相关管理要求时,乙方将配合根据变更情况对自身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以保障本协议合作继续进行。8.4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期满、甲方行使解除权或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对终止前已发放贷款仍应按照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等法
14、律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6第九条 其他约定9.1 乙方与购房人之间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对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纠纷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项下约定仍应继续履行。9.2 甲方与购房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与本协议约定内容冲突的,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9.3 本协议项下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9.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行使解除权或抵销权的,乙方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乙方之日起计算。9.5 本协议是甲方接受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而签订。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15、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仲裁。提交 /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和期限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同时甲方在取得预售证且其记载的住宅楼幢均封顶后协议方才生效,且职工购该住宅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有效期为 伍 年。有效期届满后,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可继续有效。11.2 本协议一式四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各份效力相同。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 ,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72018 年 5 月 18 日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