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 号)及南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考场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南昌大学学生的期中、期末考试,补考、重修、重考考试,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第三条 教务处、各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2、,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书籍、讲义、笔记本、资料等文字材料、草稿纸、各种字条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手机及其它电子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
3、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能及时报告监考教师;10、携带管制刀具等各类可能伤害他人的凶器进入考场;1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间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1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 13 种行为之一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犯者。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3、抄袭
4、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2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带进考场的书刊、字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试卷下面或放在抽屉内(包括放在旁边抽屉内)者;10、偷看事先写在手掌上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文字;11、其他作弊行为。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的。2、考场纪律混乱、
5、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第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考试,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故意扰乱考场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第八条 代考、请人代考或二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
6、试违规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视为无效。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证书,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本校学生的,按第九条执行;外校学生或其他人员,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建议给予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务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7、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收回考试试卷。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填写“考场记录表”,连同试卷、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一同交教务处。第十三条 教务处及时将考生违规行为以“考试舞弊情况通知单”形式通知考生所在学院,学院及时通知考生本人,并将“考试舞弊情况通知单”送达本人签字。对违规行为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提出书面说明。第十四条 教务处在复核学生违纪、作弊材料后,根据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对违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3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起实施,原南昌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