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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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年第 号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 2 -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公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就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

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年交通运输部令第 35 号)。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 -并提供以下材料:1

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二、法定条件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设施,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监控设备;(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

4、管理制度。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打印件 1 份,加盖企业公章;- 4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内部调用,企业无需提供);(三)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四)经办人的身份证,委托书打印件 1 份,加盖企业公章;(五)经营运输货运站的土地、房屋合法证明;(六)货运站的竣工验收证明;(七)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身份证、专业证书;(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打印件 1 份,加盖企业公章;(九)业务操作规范,打印件 1 份,加盖企业公章。上述材料涉及原件的由我单位信息采集或复印后当场

5、退回,若电子证照可调用,无需提交。四、提交材料的要求(一)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我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材料(一)、(三)、(四)、(八)和(九)。(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在 年 月 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部门或分办部门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材料(五)、(六)和(七)。- 5 -五、承诺的期限与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一式两份),审批部门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6、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经营活动。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经审批后监督核实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七、信用管理申请人两次以上未按照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人

7、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 6 -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记入厦门市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承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经营活动;(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知晓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将被列入信用信息体系黑名单并被公示,同时愿意接受根据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联合惩戒措施;(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7 -(签字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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