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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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山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台山)食药监食罚2018JL 号当事人:曾素霞(台山市台城东门市场首层59号菜档经营者)地址(住址):台山市台城东门市场首层59号菜档 邮编:529231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160009318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素霞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 年 7 月 6 日,我局收到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曾素霞菜档于 2018年 5 月 31 日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场检查发现该批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抽检那批次的芹菜存库。

2、经查,曾素霞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涉案货值为 24 元,违法所得为 24 元。相关证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ATSL1806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编号:A2180082532106040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A2180082532106040C)、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180082532106040C)、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曾素霞菜档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曾素霞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徐绮娟身份证复印件、供2货者骆立贤身份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台城东门市场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

3、记录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 二 ) 项 :禁 止 生 产 经 营 下 列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 ( 二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农 药 残 留 、 兽 药 残 留 、 生 物 毒 素 、 重 金 属 等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 品 安 全 标准 限 量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4、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 款 第 ( 一 ) 项 及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免于行政处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 一 款第 ( 一 ) 项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尚 不 构 成 犯罪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所 得 和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 食

5、 品 添 加 剂 , 并 可 以 没 收 用 于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 工 具 、 设 备 、 原 料 等 物 品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的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货 值 金 额 不 足 一 万 元 的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货 值 金 额 一 万 元 以 上 的 , 并 处 货 值 金 额 十倍 以 上 二 十 倍 以 下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吊 销 许 可 证 : ( 一 )生 产 经 营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 农 药 残 留 、 兽 药 残 留 、 生 物 毒 素 、3重 金 属 等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6、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含 量 超 过 食品 安 全 标 准 限 量 的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台 山 市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办 理 有 关 缴 款 手 续 后 再 到 银 行 缴 纳 罚 没 款 。 逾 期不 缴 纳 罚 没 款 的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五十 一 条 第 一 项 的 规 定 ,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加 处 罚 款 , 并 将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如 不 服 本 处 罚 决 定 , 可 在 接 到 本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日内 向 江 门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或 者 台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政 复 议 , 也 可 以 于 6个 月 内 依 法 向 江 门 市 江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 (公 章)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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