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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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6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处理行为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5-9 人组成,组成人数

2、应当是单数。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或学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人,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要求有关学院(系)和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三)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2 / 6(四)给出处理意见。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第六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 诉、受理申诉和给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 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诉求及理由;(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第八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 1 名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

4、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3 / 6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给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诉求的,告知其重新提交申诉书。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当的,予以维持;(二)原决定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给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

5、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应当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处理意见要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4 / 6的,应当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交由学生处,报主管校领导重新研究决定。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送达申诉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一)申诉

6、人或其代理人签收;(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三)在学校公告栏内公告。第十五条 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十六条 学生对 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七条 自处理或 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八条 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需要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进行听证。对申诉人没有请求听证的,在

7、实施听证前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第十九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5 / 6(二)决定听证会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会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二条 听证 会开始

8、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主持人允许,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二十四条 听证 会记录员应当笔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听证6 / 6笔录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五条 听证 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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