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家化合物样品库合作研究开发协议书甲方: 联系人: 手机: 固话: 传真:地址: 邮编:乙方:国家化合物样品库联系人: 手机: 固话:021-51699091 传真:021-50800712地址: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金科路 3728 号 5 号楼 邮编:201203甲方委托乙方免费筛选其提供的化合物样品,并且将样品留样放入国家化合物样品库中,该批样品经乙方在 药物筛选模型进行生物活性测定,确认 个化合物显示良好活性(详见附件)。鉴于甲乙双方均有对上述化合物进行深入研究开发的意愿,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后续工作和知识产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与上述附件中所列化合物及其生物活性相关的知识产权为双
2、方共同所有。涉及专利文本署名权时,化合物相关专利,甲方为第一发明人,生物活性测试方面相关专利,乙方为第一发明人。2、基于上述化合物结构的优化改造和生物活性测定工作,由双方分别完成。涉及药物化学研究的经费由甲方承担;涉及生物活性研究的经费由乙方承担。3、由实施本项目所产生的所有研究成果归双方共有,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时,作者应包括甲乙双方相关的参与人员,化学方面论文以甲方为第一作者,生物方面论文以乙方为第一作者。任何一方在未会知他2方的情况下,不可单独发表论文或会议报告。一旦草稿拟就,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另一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同意发表等问题作出明确答复。4、双方将共同努力
3、实现本项目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对等分配。5、未经双方共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以本项目内容与第三方开展合作。双方根据本项目内容分别申请并获得的国家或地方科研基金资助由各方自行支配;双方共同申请并获得的国家或地方科研基金资助由双方协商分配。6、双方各自委派两人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追踪、专利申请、论文发表和成果转让等事宜。7、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相似的研究成果已由第三方发表或公布,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共同商讨对策,并按个案处理善后。8、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期限内接受保密信息、专有信息或商业机密的一方应:(1)保守相关保密信息的秘密;(2)不得向任何
4、人或机构披露该保密信息,但向为履行职责而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接受方雇员、顾问、代理人等披露或在征得披露方的同意后向第三者披露的情况除外;(3)不得将该保密信息付诸与上述合作研究项目无关的任何用途;(4)所有保密信息应以文字形式体现并在相关文件上予以标明。9、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所规定的权益,并不再享受获得本项目研究成果转让的收益。10、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1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自签署之日起五年。(以下无正文)甲方:代表签字:乙方:国家化合物样品库代表签字:见证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