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条文(2018 年版)2 术 语2.0.1 老年人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2.0.2 (取消该条)2.O.4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2.0.7 (取消该条)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23 配建要求3.1 分 级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
2、范围分为市级、区级。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表 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项目 510(万人) 0.51.2(万人)养老院 老年养护院 老年服务中心(站)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
3、千名老人不应少于 40 床。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 0.1。3.2.2 (取消该条)3.2.3 (取消该条)3.2.4 服务人口为 510 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 的规定。表 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配建指标项目名称 配建要求 建筑面积(m 2/床)用地面积(m 2/床)3养老院、老年养护院(1)宜临近医疗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2)建设规模不宜少于 20 床35 1844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 1 处市级老年
4、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 50 万人时,应至少设置 1 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 150 万人时,应至少设置 2 处;2 服务人口为 510 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3 服务人口 0.51.2 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3.2.6 服务人口为 0.51.2 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6 的规定。表 3.2.6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项目名称 配建要求建筑面积(m 2/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宜与社区服务设施统筹建设;(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 300m3507503.2.7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4 布局与选址4.1 布 局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宜独立设置。4.1.3 (取消该条)45 场地规划5.1 建筑布置5.1.2 老年人设施的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的规定。5.1.3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 30%,场地内建筑宜以多层为主。5.2 场地设计5.2.1 老年人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坡度不应大于 2.5%。5.2.2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公共停车位
6、。5.2.3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规定。5.3 场地绿化5.3.2 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老年人活动场地。5.3.3 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及植物多样性要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5.4 室外设施5.4.1 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5.4.2 室外休憩设施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设施。5.4.3 (取消该条)5.4.4 (取消该条)5.4.5 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