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文科一般研究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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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南京师范大学文科一般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文科研究机构建设与管理,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现根据教育部、江苏省以及学校关于研究机构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校级文科一般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一般研究机构”)是我校文科研究机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文科研究机构的基础与源泉,是校级和省部级重点研究机构的后备军与潜在增长点。第二条 一般研究机构应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导向,以相关学科的前沿成果为基础,联合相关学科、学院、单位的可用资源开展跨学科协同研究。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校际申报,鼓励校地、校企、

2、产学研联合申报,鼓励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合作申报,鼓励有特色、有优势的科研团队申报。第三条 一般研究机构分 “基础理论型”、 “应用对策型”以及“理论与应用并重型” 三种类型进行分类建设。第四条 一般研究机构原则上以 5 年为一个建设周期。2二、目标与任务第五条 一般研究机构应根据机构建设类型,围绕机构研究方向,按以下科研任务和目标开展学术活动和建设工作:1充分发挥机构平台的组织协调作用,增强内生动力,强化协同创新,形成方向明确、特色鲜明的品牌优势,提升机构的学术团队组织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理论前沿和应用对策研究,服务国家与地方政府的重大发展和决策需求,打造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 思想库” 、

3、 “信息库” 与“ 智库”。 2基础理论型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在机构建设期内应成功申报省部级研究项目 1 项以上,并完成以下研究目标之一:(1)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系列科研论文 5 篇以上,其中一级权威期刊论文(含国际学术榜论文)1 篇以上;(2)出版高质量学术专著 2 部以上;(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1 项以上;(4)成功申报国家级研究项目 1 项以上。应用对策型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在机构建设期内应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 40 万元以上,并完成以下研究目标之一:(1)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 80 万元以上;(2)提供被厅局级以上政府机关采纳的调查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 1 篇以上;(3)出版相关研

4、究著作 2 部以上;(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1 项以上。理论与应用并重型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在机构建设期内应成功申报省部级研究项目 1 项以上或累计获得横向课题经费 40 万3元以上,并完成以下研究目标之一:(1)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系列科研论文 5 篇以上;(2)出版相关研究著作 2 部以上;(3)提供被厅局级以上政府机关采纳的调查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 1 篇以上;(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1 项以上。3加强学科建设,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升研究水平。鼓励一般研究机构在建设周期内主办高水平学术研讨会。 4加强人才培养,培养高素质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壮大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

5、究队伍。5力争晋级为校级或省部级重点研究机构。三、申报与审批第六条 一般研究机构依托学院设立,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第七条 新 申 请 设 立 的 一 般 研 究 机 构 原 则 上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研究机构应具有明确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符合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需求的研究方向与特色,与机构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前期研究成果。2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我校正式在职人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较好的政策法规 意 识 和 较 强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在 相 关 研 究 领 域 具 有 一 定 的4研 究 成 果

6、和 影 响 力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职 条 件 可 适当 放 宽 。3研究机构应拥有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机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5 人,且不得与学校现有各类研究机构的人员重复。4研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建设条件和内外部发展环境,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办公场所、研究设施、图书文献等基础资源。第八条 一般研究机构以自主申报为主。拟申报的研究机构认为条件已经成熟,就可在社会科学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一般研究机构申报书 ,经依托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社会科学处。第九条 社会科学处收到一般研究机构申报书后,应及时召开处务会议,必要时

7、可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讨论结果报分管校长审批。经学校发文后,一般研究机构即正式成立。四、管理与保障第十条 一般研究机构遵循“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原则,由学校和依托单位共同管理。第十一条 一般研究机构以依托单位和研究机构自主建设为主,学校社科处负责全校文科一般研究机构的统一扎口管理、业务指导、考核与评估等工作。5第十二条 一般研究机构设主任(或所长)1 人,实行主任(或所长)负责制。机构负责人的基本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机构建设方案;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筹集和批准机构使用经费等。一般研究机构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社会科学处提交负责人调整报告

8、,由社会科学处审核批准。第十三条 一般研究机构应重视学术民主和团队合作,凝聚科研队伍,遵守国家及学校规定,加强学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第十四条 学院或相关业务部门应为机构正常运转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研究设施、图书资料等条件保障,指导机构制定中长期研究规划和具体建设计划,支持机构开展学术活动。第十五条 一 般 研 究 机 构 的 建 设 运 行 经 费 以 自 筹 为 主 , 依 托单 位 视 机 构 实 际 建 设 情 况 应 给 予 一 定 的 经 费 支 持 , 保 证 其 正 常 运转 。机构所有经费均须纳入学校财务账户,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9、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十六条 一般研究机构除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活动外,不得以学校或机构名义从事与学术无关的营利性活动。机构对外签订学术交流与合作协议或合同时,必须按照学6校有关规定,向社会科学处履行事先报告、事实陈述、协议或合同文本备案等手续。社会科学处应提供业务与政策指导,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级机关和我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五、考核与评估第十七条 一般研究机构每年应提交研究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承担项目、到账经费及来源、科研成果、经费使用财务报表、组织和参加学术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性成果等。第十八条 学校对一般研究机构实行“定期考评、择优资助、优胜劣汰

10、” 的动态考评模式,每个建设周期考核一次,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估。第十九条 对于圆满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目标任务、并取得以下突出成绩之一的一般研究机构,学校经过考评后可设立为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培育) 。突出成绩主要包括:1每年横向课题到账经费达到 30 万元以上,或建设期内累计横向课题到帐经费达到 160 万元以上。2获批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或国家级研究课题 2 项以上。3发表高质量系列学术成果,建设期内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公开发表科研论文 10 篇以上,其中一级权威期刊文章(含国际学术榜论文)3 篇以上。74积极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研究成果被国家、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在社会上

11、产生较大影响。5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第二十条 对于建设状况不佳、在学校考评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一般研究机构,学校将视情况分别采取与负责人谈话、责成整改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第二十一条 一般研究机构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评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考 评 不 合 格 : ( 1) 不 接 受 社 会 科学 处 考 评 ; ( 2) 以 虚 假 成 果 参 加 考 评 ; ( 3) 给 学 校 声 誉 带 来 不良 影 响 。对于考评不合格的机构,一律给予撤销。被撤销机构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任何级别的科研机构。六 、 附 则第二十二条 一般研究机构被确立为校级重点研究机构的,依照南京师范大学文科重点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科一般研究机构的其它文件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8报送:教育部社科司,省社科联,省规划办,省委宣传部理论处,省教育厅社政处。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1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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