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大悟县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项目 标 准举办者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办学规模按照举办者提供的合法有效场所和本标准规定的生均用房面积核
2、定办学规模,以同一时段最多培训人数为准。1选址。培训机构应当选址在合法的民用公共建筑内,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2面积。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场地应由培训机构专用,有多间用房的应集中连片。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均不少于 7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3权属。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产权清楚;租赁场地办学的,应与产权人签订(或经产权人授权签
3、订)3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办学场地4楼层。培训场所原则上不超过 4 层,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培训对象为学龄前儿童或者小学生的,场地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建筑必须为单层。 办学安全1房屋安全。新建办学场地的,经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利用原有场地办学的,须由省住建厅备案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该房屋构建合格的检测报告,再委托当- 2 -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作出鉴定合格结论后方可使用。2 消 防 安 全 。
4、 办 学 场 地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并 接受 消 防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 , 应 依 法 取 得 消 防 机 构 的 消 防 备 案 或 行 政 许 可 。3卫生安全。设有食堂、小卖部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食堂还应取得餐饮服务从业许可。4环境安全。培训机构应取得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室内环境监测报告。5 安 全 管 理 。 配 备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建 立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 具 有 能 够 满 足 办 学
5、规 模 和 培 训 内 容 需 要 的 教 学设 施 设 备 、 图 书 资 料 等 。 场 所 设 施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管 理 规 定 要 求 。2安全设施。应在培训机构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及必要的防护装备、消防设施设备。设施设备3生活设施。应提供学生、家长所需的饮水、入厕、等候等基本生活设施。 1负责人。拟任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或主任,下同)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 5 年以上的教龄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有良好业绩,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 60 岁。2教师。有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
6、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 3 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身体健康、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严禁聘请在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湖北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孝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人员配备3教辅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教辅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且应须具备相应资质。培训机构单独管理物业的,应配备专职安保人员;与其他单位共用物业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培训方式与机构类型相匹配,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
7、、讲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和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并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办学经费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一般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以下同)不低于 20 万元(不含办学场地、设备设施等投入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应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并设立风险保证金,接受第三方监管。1决策机构。依法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 。有违法犯罪
8、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行政负责人担任。2监督机构。依法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3执行机构。依法聘请机构负责人,负责人应具备本标准要求的条件,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根据工作需要,应分别设立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机构或指定相关责任人,并依法制定相关制度。4党群组织。根据实际,独立或联合就近培训机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群团组织,并加强党团组织建设。5 办 学 章 程 。 拟 订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的 办 学 章 程 , 并 严 格 依 章 程 办学 。6签订合同。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7防范风险。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内部管理8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培训机构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 营 利 性 文 化 教 育 类 民 办 培 训 机 构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 参 照 本 标 准 执行 。2本标准中的“不超过” “不低于” “以上”均包含本数。其他3本标准由大悟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