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通市园丁奖评选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老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南通市“园丁奖”为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年度最高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政府予以嘉奖,一次性奖励每位获奖者人民币 1 万元。第三条 南通市“园丁 奖” 的评选对象为 全市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 10 年以上的在职教育工作者。第四条 南通市“园丁奖” 每年评选 10 名,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 8 名。第五条 南通市“园丁奖” 评选工作由政府办牵头、市教育部门
2、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具体申报条件为:(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师德高尚,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四有” 好老师,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二)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培育人才方面成绩突出。(三)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成绩突出。(四)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立足本职,服务大局,在学校管理、教育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
3、成绩突出。第六条 南通市“园丁 奖” 评选程序分为 五个阶段:(一)推荐。市教育部门将候选名额分配至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局直属学校,各单位须及时将推荐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市教育局。(二)评议。市教育部门聘请名师、名校长等组成专家评议组,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打分,并对得分排名在前 12 名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评议结果须经市教育部门党组会审议通过。(三)审定。市教育部门提名,报市政府审定。(四)公示。将经市政府审定的南通市“园丁奖” 获奖名单及简要事迹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五)公布。市政府在“园丁奖” 获奖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第七条 “园丁奖”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民主。第八条 南通市“园丁 奖” 获得者的主要事迹, 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第九条 南通市“园丁奖” 获得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即撤销其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