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连高新园区软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和服务外包业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软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人才奖励资金)的实施范围适用于在大连高新园区注册、纳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 软件服 务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IT 技术培训机构中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三条 软件高级人才是指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连续聘用一年以上、在申报日在职、每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超过 5000元人民币的中、外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
2、员。高级人才的认定标准每年由大连高新园区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四条 软件高级人才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核、复核、资金拨付,按照大连高新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高新区 软件和服务外包业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软件高级人才奖励的申报以企业为申报主体,不接受个人申报。申 报时应提供本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资料,企业认定资料,受奖励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资料,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由高新园区地税局出具的奖励期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第六条 每年 5 月份集中申报上年度的软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超过申报时限不予补报。第七条 软件高
3、级人才奖励根据个人全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为:一、以个人全年缴纳所得税款中市/区两级财政留存部分为基数(市/ 区两级财政留存比例为 40%),根据个人在申报年度末已连续被企业聘用的时间,确定奖励系数。1、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职工作满三个月不满一年,奖励系数为0.5。2、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职工作满一年不满二年,奖励系数为 0.7。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职工作满二年不满三年的,奖励系数为1.0。4、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职工作满三年以上,奖励系数为 1.2。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 5 万元(含 5 万元)的人员,其奖励系数确定为 1.0,不受在职工作时间的影响。三、按照大连市软件和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奖励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个人全年获得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16 万元。四、虽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申报年度在职工作时间不满 3 个月的,不享有本细则规定的奖励。第八条 申报软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企业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杜绝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营私舞弊,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当事人申报资格。九九九 本细则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由高新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