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太原市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开发建设单位(甲方):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房产局编制2使用说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和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2、本协议文本中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项目交接活动,可以参照本示范文本执行。3、本示范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协议前,
2、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 证明文件。4、本协议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写字楼、商业 物业、学校物 业等,其他 类型物业可参照本示范文本制订。6、根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本协3议约定的内容为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示范文本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
3、,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2)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购买人。(3)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交付通知,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手续。(4)专有部分,是指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 业部位。(5)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 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6)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 天线、 发电 机变配电设备、 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7)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
4、报箱、宣传栏 、路灯、排水沟、渠、池、 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 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8)物业承接查验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后承接查验等活动;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的现场查验、复 验的活动;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通过4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公证机构开展的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的活动;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 检测和试验等方法所产生的人工、工具、设备、仪器、仪表、物料等 费用;也可以用于包含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5、备交验、整改期间保修服务所产生的费用。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应当向城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资料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本协议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协议内容的一致性。9、本协议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受益主体享有本协议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本协议涉及的相关义务。(以上说明,参考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使用 说明草拟)5太原市承接查验协议(示范文本)开发建设单位(甲方):_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_营业执照注册号
6、: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 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客 观公正、 权责 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6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 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本合同。同时,也可以选择【业主代表】【第三方评估机构】
7、开展查验及项目交接工作。第一章 物业承接查验的一般规定一一一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 商业【 】;坐落位置:通讯位置太原市【_】区( 县、市) 【_】街道(乡、 镇)【_ 【路(街、巷)【_】号;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东至_】;南至【_】;西至_】;北至【_】;占地面积:【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住宅【_】平方米;非住宅【_】平方米;其他【_】平方米。7规划平面图和委托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二(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本项目开发建设为【一次性开发完成】【分期开发建设】,承接查验工作【一次性完成】【分期完成】。第二条 按
8、照买受人与甲方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付使用时间 30 前完成承接查验工作的总体要求,甲方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备案 30 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于交房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具体制定承接查验方案及成立查验小组以及具体开展现场查验的时间。第三条 双方在办理具体承接手续前,应就各自工作做好衔接,配备好各自管理、技术人员、做好书面记录等,对查验中发现数量及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整改后应组织乙方复验。第四条 双方在查验中应当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对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查验结果签订补充协议,自承接手续完成之日,物业管理职能正式移交。第五条 承接查验的方法、
9、备案、公示物业质保期及费用的约定1、承接查验的方法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街道办(居委会)】与乙方自行开展查验。(2)【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8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进行物业项目交接和验收,并出具项目交接查验报告。(3)【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委托公证机构对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2、备案乙方应在物业交接后 30 日内,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物 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和其它有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主
10、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费用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4、物业质量保修责任由甲方承担,保修期间的报修、整改、协调、联络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安排,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上述费用的具体构成届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第六条 实施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规划设计方案、甲方移交的图纸资料、建设 工程质量法规、政策、 标准和规范。第七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该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在开展现场查验前 20 日,应向乙方移交工程图纸、共用设施设
11、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9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以及其他所必需的资料。第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不作为乙方的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第九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过程中, 业主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双方应当保护。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甲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乙方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二
12、条 甲方在承接查验协议约定时间开始后 10 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甲方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双方同意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由甲方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届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但因未提交相关资料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0第十五条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
13、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对下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包括并不限于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以及外墙、门厅、楼梯 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二)共用设备:包括并不限于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 线、 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三)共用设施:包括并不限于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 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 监控 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第十八条 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