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1一、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与个人信息全的产生(一)隐私权的传统见解(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保护客体是“个人领域的事物”。个人领域的事物包括隐私信息、私人事物、私人领域三个人领域的事物包括隐私信息、私人事物、私人领域三个方面个方面。(3)隐私权的作用是一种控制权“控制权控制权”体现在:体现在:个人可以选择将事物公开或不公开个人可以选择将事物公开或不公开 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何种程度下,何人可以知悉或参与自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何种程度下,何人可以知悉或参与自身事物,最终维持个人的独立和不受支配。身事物,最终维持个人的独立和不受支配。2(二)从隐私权到咨询自决权 隐私权 资讯自决权 消极被动 积极主动强调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强调个人信息的主动控制 前者强调的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以及有关的权利救济,后者前者强调的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以及有关的权利救济,后者强调如何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以及拥有个人信息的本人强调如何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以及拥有个人信息的本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调整,实际上是有关个人信息的管和信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