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吉林省人工幼龄林抚育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吉林省林业三大区域发展战略的总体目标,从保护、培育、经营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森林生态防护功能以及加快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针对我省人工幼龄林培育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 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 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及低效林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林计发2004175 号)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重点公益林中幼
2、龄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的通知(办造字200517 号)的精神,结合人工幼龄林培育和经营的实际,现对我省人工幼龄林抚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对人工幼龄林抚育重要性的认识1.森林经营工作取得成效。培育森林是森林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努力,全省自上而下建立了森林经营体系,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理念。近年来,通过有效的经营,实现了林地面积、蓄积的双增长。全省林地面积达到 929.0 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 43.2,活立木蓄积 8.7 亿立2方米。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为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2.森林抚育工作形势严峻
3、。我省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质量不高、效益较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元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计划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采伐与抚育中单纯取材,采伐后不及时更新与补植,经营森林的理念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特别是幼龄林抚育欠账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不能适应森林经营培育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突出森林经营培育工作的地位。森林资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区域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加快森林经营培育特别是幼龄林抚育进程,对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业
4、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突出幼龄林抚育在森林资源经营培育中的基础地位。二、人工幼龄林抚育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4.指导思想。以省委决定精神为指导,坚持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并重,以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有效培育、持续利用为方针,以增加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森林经营培3育水平,为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5.总体目标和任务。到 2010 年,抚育人工幼龄林面积 30.0万公顷(国有森工企业 12.3 万公顷,地方林业 17.7 万公顷),
5、抚育人工幼龄林蓄积 230.0 万立方米(国有森工企业 100.0 万立方米,地方林业 130.0 万立方米),将全省现有亟待抚育的人工幼龄林抚育一遍,促使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加,森林资源质量持续增长,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逐步增强,林产品供需矛盾进一步缓解,富于林业职工得以就业安置,和谐林区建设得到发展。6.人工幼龄林抚育遵循的原则。坚持依法实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坚持生态优先,选择在生态稳定的区域内进行,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防护功能;坚持科学规划,按照分类区划、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要求,落实经营目标和管理措施;坚持适度规模,选择亟待抚育的红松、落叶松、云杉、樟子松、杨树
6、等人工幼龄林开展抚育工作;坚持效益兼顾,促使公益林改善林分卫生状况,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使商品林缩短培育周期,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木材的需求。三、人工幼龄林抚育的技术标准和具体要求7.抚育范围。商品林、公益林(包括地方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天保工程区的限伐林和禁伐林,其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除外)中人工营造的红松、落叶松、云杉、樟子松、4杨树等幼龄林。8.技术标准:8.1.商品林(用材林):8.1.1.抚育对象:参照森林经营密度表的适宜保留株数并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林分郁闭度在 0.8 以上;人工更新造林后,由于天然树种侵入形成的人工林,人工林木
7、蓄积占林分蓄积 50%以上,且林分郁闭度在 0.7 以上。8.1.2.抚育方式:透光抚育,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树木。8.1.3.抚育方法:根据林分特性,进行全面抚育、带状抚育和团状抚育。8.1.4.抚育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初植密度、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人工纯林,株数强度为 2035%,蓄积强度 15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0.7。人天混林分,株数强度为 2035%,蓄积强度 15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0.7。8.2. 限伐林(包括防护林、国家重点公益林):8.2.1.抚育对象:参照森林经营密度表的适宜保留株数并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林分郁闭度在 0.9 以上;人工更
8、新造林后,由于天然树种侵入形成的人工林,人工林木蓄积占林分蓄积 50%以上,且林分郁闭度在 0.8 以上;8.2.2.抚育方式:透光抚育,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树木。58.2.3.抚育方法:根据林分特性,进行全面抚育、带状抚育和团状抚育。8.2.4.抚育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初植密度、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人工纯林,株数强度为 1530%,蓄积强度 1020,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0.7。人天混林分,株数强度为 1530%,蓄积强度 1020,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0.7。8.3.禁伐林(指天保工程区):8.3.1.抚育对象:参照森林经营密度表的适宜保留株数并结合各地各单位的实际,林
9、分郁闭度在 0.9 以上;人工更新造林后,由于天然树种侵入形成的人工林,人工林木蓄积占林分蓄积 50%以上,且林分郁闭度在 0.8 以上。8.3.2.抚育方式:透光抚育,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树木。8.3.3.抚育方法:根据林分特性,进行全面抚育、带状抚育和团状抚育。8.3.4.抚育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初植密度、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人工纯林,株数强度不超过 25%,蓄积强度不超过 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 0.7。人天混林分,株数强度不超过 25%,蓄积强度不超过 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9.抚育要求:9.1.调查设计。按照技术标准科学设计,根据林分状况和造6林初植密
10、度合理确定抚育强度。抚育地块选择:依据森林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或经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根据年度计划,按照先近后远、先急后缓、集中连片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选择抚育地块,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各地块。小班区划:在选择确定的地块中,在原二类调查所区划的小班基础上,根据不同抚育经营类型,确定抚育小班。抚育小班面积最小不能小于 1 公顷,最大不能大于 15 公顷。小班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标准地面积为 0.1 公顷,标准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小班面积的 2%。在标准地分树种、保留木进行每木检尺,起测径阶为 6厘米。作业设计图:要注明小班在林班(村)中的位置(使用 GPS进行定位,标注坐标点)、边界
11、,并注明小班号、面积、采伐量和出材量等内容,比例尺要求选用 1:5000 或 1:10000。其他外业调查和内业设计技术按相关规定执行。9.2.检查验收:实施单位对调查设计和采伐作业小班的调查设计质量和采伐作业质量进行自检自查,检查的比例为 100%。检查结果要形成检查报告,作为核发采伐许可证的依据。市(州)林业(管)局和省林业厅派出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县(市、区、经营局)和国有林业局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为设计和作业小班数量的 3%,检查结果要形成报告报省林业厅。市(州)林业(管)局和省林业厅派出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在对设计小班的设计质量进行检查时,要对标准地进行复位,核实标准地的测树因子等设计
12、项目。省林业厅将对实施单位的调查设计和采伐作业质7量进行抽查。检查方法按吉林资2000389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加强人工幼龄林抚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10.强化对人工幼龄林抚育工作的领导。加强领导是完成人工幼龄林抚育任务的保证。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人工幼龄林抚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人工幼龄林抚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单位要成立以林业局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对实施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要下设办公室,负责人工幼龄林抚育工作的组织实施11.编制人工幼龄林抚育实施方案。实施单位要编制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管理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确定工作思路,落实抚育任务,研究产权改革,探
13、索经营机制,落实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管理工作。12.严格人工幼龄林抚育的审批工作。各县(市、区、经营局)的人工幼龄林抚育由市(州)林业(管)局审批;省属和延边州属国有林业局分别由省厅和延边州林管局审批。各审批单位要严格安按照有关规定和调查设计对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进行审批。13.研究人工幼龄林抚育的具体措施。人工幼龄林的抚育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保证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工作的顺利8进行。一是要由有森林采伐调查设计资质的部门进行设计;二是要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三是要落实责任,层层建立包
14、保责任制;四是要实行采育挂钩,不按要求进行抚育的不批准采伐。14.加强对人工幼龄林抚育的监督检查。实施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是我省林业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林业跨越试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强化作业施工管理,切实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坚持按作业设计施工,抓好施工质量的监控、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确保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工作的顺利实施。五、实施人工幼龄林抚育工作的保证措施15.对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林木胸径小于 10 厘米(含 10 厘米)的只占采伐限额,不占木材生产计划,人工幼龄林抚育的采伐指标由省厅根据各地、各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情况统筹安排。16.对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的木材,免收育林费。对国有人工幼龄林抚育,应给予适当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