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乡县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 规范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农村集体财富积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共资源交易包括村(社区)组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及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交易,村(社区)组使用财政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办公(生产)物品采购、固定资产添置、集体资产出租、出让。
2、第三条 组织实施 农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村(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是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招标人),负责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民主决策、委托实施招投标、签订和履行合同。第五条 县 经 管 局 牵 头 负 责 全 县 农 村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组 织协 调 工 作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对 农 村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进行 指 导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人员第六条 乡镇成立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乡镇纪委书记和主管农业农村工
3、作的副职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乡镇组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一名副职分管该项工作。交易中心设主任 1 名,工作人员 2-3 名。交易中心主要职责为:建立健全交易制度和工作制度;受理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申请并组织实施;建立和整理农村公共资源档案资料;统计和报送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情况。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标准第七条 农村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水利、电力、道路、绿化等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固定资产购置、安装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设备的出租、出售,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山
4、林、水面、滩涂、 “四荒” 等 资源和机 动地的流 转;其它农村公共资源的出租、出售、发包等。第八条 农村公共 资源交易根据其交易项目的价值、规模和性质,分三级组织实施:以下项目在乡镇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1.单个项目估算值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2.单个项目估算值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产权交易(含租赁、承包、出售、转让等);3.项目估算值 3 万元以上(含 3 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4.项目估算值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的其他货物和服务性采购项目。交易项目单项总额 5000 元以上,但未达到前款限额的,由各项目主体单位通过一定
5、程序公开交易,由乡镇交易中心监督实施,并报乡镇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值在 100 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及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上,装修、装饰单项合同 30 万元以上,勘测、设计监理中介咨询等单项合同估算价 30 万元以上,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第四章 交易流程及评标办法第九条 农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实际情况,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组织实施。第八条第二款范围内的交易适用简易程序。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1.招投标方案的制定、申报和审批;2.发布招标公告;3.组织招标和投标。可在标的物现场进行,当场宣布交易规则,投标可以现金、报价单等形式,以非现金形式
6、投标的应根据预估价值缴纳 20%以上的保证金;4.招标人(或主持人)根据招标情况现场决定中标人;5.当场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完成交易;6.当场不能完成交易的,应当定期签订合同完成交易;7.资料归档并报乡镇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符合第八条第一款范围的交易适用一般程序。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1.通过“四 议两公开 ”的形式确定拟交易内容,并 经表决签字,形成一致决议;2.招标人向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初步预算方案;3.乡镇财政所对标底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标底预算的下限值(产权交易)和上限值(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乡镇财政所评审有困难的,可向县财评中心申请支持;4.招标人在乡镇交易中心公示
7、栏、村务公开栏和项目所在地人口较集中的场所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宁乡廉政网、宁乡县阳光三农网、宁乡县电视台图文信息频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5.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在规定时间之前递交投标书,并交纳投标保证金;6.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实施,根据报价高低当场确定中标人;7.乡镇交易中心公示栏、村务公开栏、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宁乡廉政网、宁乡县阳光三农网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8.公示期结束后,核发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9.交易中心将招标资料整理归档。第十条 符合招标条件要求的集体组织成员、法人、自然人和有资质的公司及其
8、它组织,可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到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有效投标人少于 3 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第十一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会议时,应出示相应证件,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或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不得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延迟开标会议的,应事先征得乡镇农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并提前通知各投标人。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 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结论,推荐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可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十四条
9、农村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性采购项目实行合理限额最低价法;产权交易项目实行保底高价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整个开标过程必须在乡镇纪委及招标人组织 23 名监委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中标结果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 应在交易中心公示栏、村务公开栏等处设立举报信箱、张贴监督举报电话、公示交易流程及开标纪律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标之后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并建立现场监督记录台账,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到人。第十八条 县 纪 委 、县 监 察 局 、县 农 办 、
10、县 经 管 局 对 农 村公 共 资 源 交 易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纳入 年 终 党 风 廉 政 责 任 制 考 核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没收保证金,列入交易中心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行贿、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后无故放弃签订合同的;骗取中标或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次招标无效,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批条子” ,“打招呼
11、” ,插手、干预、操 纵交易活动的;干扰交易活动,致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的,该次招标无效,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违反规定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情况,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行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无法定事由拒绝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签订与中标结果不一致的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增减工程,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利用工程款支付权等职权强行或暗示要求中标
12、人分包、转让工程,擅自为施工方指定材料供应商、向施工队伍提供有偿服务的;在建设工程资金拨付或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索、拿、卡、要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的;不按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引起交易投诉举报的;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存在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收受贿赂、接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处理、纠正不力或推诿拖延的;有其他违反操作程序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建设 工程项目中标后,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发现应当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而未进入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对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责成乡镇纪委对项目所在地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交易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机关投诉。第二十六条 凡与该次交易有利益冲突和利益关联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 2013 年 6 月 30 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