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建工建材管理股0.5日 5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建工建材管理股3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建
2、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建工建材管理股1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建工建材管理股0.5日15 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建工建材管理股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
4、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 保留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
5、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市政公司 1 日 5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书面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设计文件等);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公司 2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市政公司 2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市政公 司 2 日15 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6、监督施工全过程,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市政公司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98 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注手续,方可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第二十条:“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进
7、行下列行为应当报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对批准的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许可证,有效期按照施工工期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 保留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
8、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工程管理科 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园林绿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平面图、定位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工程管理科 2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城市绿化工程设
9、计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工程管理科 2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工程管 理科 2 日 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城市绿化工程建设情况是否与设计方案相符。工程管理科3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100 号令,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
10、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 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 保留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综合办公楼住建局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11、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工程管理科 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的书面申请,注明理由、时间、地点、数量等);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工程管理科 2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工程管理科 2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12、信息公开。 工程管 理科 2 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与生产管理单位共同监督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申请人按照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的项目实施。工程管理科4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审批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
13、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行政许可决定书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 保留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
14、综合办公楼住建局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工程管理科 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临时占用绿地书面申请,注明占地理由、时间、地点、面积等);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工程管理科 2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
15、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工程管理科 2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工程管 理科 2 日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2011 年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 41 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
16、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郏县园林绿化管理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决定书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与生产管理单位共同监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申请人按照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的项目实施。工程管理科不收费 保留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
17、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综合办公楼住建局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市政公司 1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书面申请、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有关设计文件等);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公司 2 日决定3.决定责任
18、:作出决定,核发市政设施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市政公司 2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市政公 司 2 日6占用拆改市政设施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8 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迁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的市政设施的,应当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占用拆改市政设施的单位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占用
19、拆改市政设施许可证,有效期按照施工工期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占用拆改市政施设许可证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占用拆改市政施设许可证。市政公司不收费 保留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处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
20、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建工建材管理股1 日 5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第四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勘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建工建材管理股2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市政设施施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建工建材管理股2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建工建材管理股2 日15 日7
21、市政设施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第十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
22、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符市政设施建设单位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按照施工工期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市政设施施工许可证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暂扣或者吊销施工许可证。建工建材管理股不收费 保留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
23、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住建污水征收 1 日 5 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 号)第六项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核查
24、,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住建污水征收2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于不予核发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住建污水征收 2 日20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住建污水征收 3 日 10 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排水户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定的排水走向,排水量排入市政管网,是否破坏、堵塞市政管道。住建污水征收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
25、)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1号)第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决定。”第九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03:“城市排水许
26、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户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 5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 保留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统计表职权类别:行政许可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责任科室承诺时限法定时限收费情况及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受理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27、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公共事业管理股0.5日审查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包括停水书面申请,注明停水原因、时间、地点、范围等);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公共事业管理股 1 日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公共事业管理股 1 日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公共事业 管理股 0.5日事后监管5事后监管责任:每年进行年度动态考核公共事业管理股9 停水许可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 158 号令)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水许可决定,有效期按照停水时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收费 保留服务电话:0375-5182886 投诉机构: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5-5101318受理地点:郏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