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攸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单位名称(盖章):畜牧水产局 时间: 2017 年 7 月 13 日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备注1 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 当通知申 请 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 产品的集贸市场应 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 审查办 法第一章: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 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3、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2 动物诊疗许可证 核发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 物诊疗许可证 ;不合格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 照后,方可从事 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
4、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第九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符合 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 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 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23 兽药经营许可证 核发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
5、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 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 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 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 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 请人。申 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 理工商登记手续。4 水域滩涂养殖证 核发 行政许可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 滩涂的,使用者 应当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 该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5 养蜂证核发 行政许可农业部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养蜂 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 农业
7、部 统一制定。6 水产苗种生产许 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 务院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 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 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 产苗种的除外。省 级人
8、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37 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 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
9、、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畜牧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 遗传材料的生 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
10、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8 渔业船舶船员证 书核发 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4 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 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 后,方可在 渔业船舶上工作。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
11、船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49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登记证检验(三证合一)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 围网作业以及到中 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发放。其他作 业的捕 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 发放海洋作 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 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 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 转让,不得涂改、 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
12、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 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六)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 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七)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
13、 证。5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 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 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屠宰、 经营、运 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 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
14、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的;(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
15、未附有检疫证明、 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 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 规定,参加展 览 、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 规定,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 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一)不遵
16、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 发布动物疫情的。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 扩散的,由 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 规定,未
17、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 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 违 法所得,并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 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三) 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 藏等活动 的单位
18、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 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 检测的。611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章: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 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19、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 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 12违反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条例行政处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 让、租用、借用的 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 物 卫生监督机构 应当依法收 缴,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
20、二年的;(三)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四)连续两年没有将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五)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 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 处 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 证明文件的。13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
21、法条例行政处罚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 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714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相关条例行政处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 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
22、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 大过、降 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 、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导致动物疫情 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 胁区,不及 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
23、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 组织实 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 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 报批评、 给 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 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
24、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 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 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 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 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 报批评 、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 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 动 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
25、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报告的,由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 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防疫 审查办法第九章: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 设施设备 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并 注 销 动物 防
26、 疫 条 件 合 格 证 。815违反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相关条例行政处罚动物防疫审查办法第九章: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 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 设 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 物诊疗机构管理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 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 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 动物诊疗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28、,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 销其动物诊疗许 可证。第三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 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 销其动物诊疗许 可证。916 强制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 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 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
29、行封锁。必要 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 锁、隔离、扑杀、 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 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 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
30、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 灭措施。第九章: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 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 载工具中的 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 处理,所需 处理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 销毁。同 时
31、,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 5 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三)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 。同 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 5 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 经外 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
32、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 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 动 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 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 5 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五条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 动物 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 对 清除的垫料
33、、 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1017 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中国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 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 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
34、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 转移、使用、销毁、 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 剂生产、 经营 、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 证据证明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 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 饲
35、料添加剂的场所。18 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章: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 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19 渔业资源增殖保 护费 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 护渔业资源。 渔业资源增殖保 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 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