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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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理程序及标准一、事项名称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二、办理依据(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 9 月通过,2016 年 1 月修正);(二)关于印发通知(鲁人口发200840 号);(三)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聊卫妇幼201626 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开发区、各镇(街)计生办,卫计局四、办理条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 49 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五、申

2、请材料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一)基本证明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优待证 、 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二)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 4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

3、,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 (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六、基本流程一、个人申报。二、村级审议公示。三、乡级初审公示。四、县级审查确认。七、标准伤残标准 650/月死亡标准 75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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