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二代偿二代1偿二代的背景偿二代的框架1、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史2、保险风险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3、偿一代的弊端一、制度基础二、监管要素(三支柱)三、监管基础1、定量资本要求2、定性监管要求3、市场约束机制2第一章:偿二代的背景第一章:偿二代的背景31、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之发展历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之发展历程(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萌芽阶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萌芽阶段(1980一一1995年年)20世纪80年代恢复保险业务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主管机关行使着我国商业保险的监管职责。但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核心,很少涉及到对偿付能力的监管。(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确立阶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确立阶段(1995一一2003年年)1995年6月30日,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保险法,第一部保险法;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1月,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正式引入了“偿付能力额度”这一概念。2001年1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