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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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宁市城北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权力清单行政处罚(共 17 项)1、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处罚等行为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1997.12.29)第 14、40 条 第 40 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 14 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

2、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 2 -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2.4)第 4 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2、经营者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等行为的处罚(CBQFZG

4、GHJJSWJXZCF-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 1997.12.29)第 39 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2.4)第 9 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 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3 -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

5、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2)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4)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5)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7)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9)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3、经营者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等行为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6、 92 号 1997.12.29)第 39 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2.4)第 10 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4 -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不执行提

7、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等行为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1997.12.29)第 42 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2.4)第 13 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 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8、,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8 号 2000.10.31)第 21 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5 -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不能

9、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不配合,拒绝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电子信息等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 1997.12.29)第 44 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 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

10、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2.4)第 14 条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 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6 -6、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等行为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6)7、收费单位未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7)8、收费单位不如实填写收费票据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8)9、收费单位隐瞒、虚报或拒报收费收支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处罚(CBQFZ

11、GGHJJSWJXZCF-9)10、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项目已撤销、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10)1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11)(611)依据: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 91 号 2012.11.29)第 18 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高于或者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 (2)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费; (3)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4)对已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不停止执行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 (

12、5)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收费; - 7 -(6)采取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改变收费环节、延长收费期限等方式收费; (7)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储蓄金、集资、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 (8)未履行管理职责、不提供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收费; (9)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0)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排序评比、公告等活动,或者强制要求管理对象加入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并收取费用; (11)无合法依据,利用职权为他人代收费用; (12)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 (13)法律、法规和规

13、章禁止的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 19 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2)收费依据已经变化,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3)未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继续收费的; (4)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 36 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提请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 8 -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 37 条 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4、单位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退还,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日。 12、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 92 号 1997.12.29)第 40 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

15、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2.4)第 6 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 9 -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

16、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第 7 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3、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13)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 585 号 2010.12.4)第 12 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17、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第 4 号令 2011.1.8) 第 11 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第 12 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1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1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18、源法(主席令第 90 号2007.10.28 修订)第 71 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2 号 2011.5.26 修订)第48 条第一款 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或者省节能监察机构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5、对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CBQFZGGHJJSWJXZCF-15)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 2010.9.17)第 22 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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