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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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科技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 年),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1812 号)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 县域科学技术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加强山东省科技教育基地(以下简称:“ 科教基地” )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教基地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充分挖掘利用县域科技资源,构建集科学技术知识宣传普及,先进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介绍,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展示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

2、在推广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县域全民科学素质和科技水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三条 科教基地是科普教育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知识传播普及和科技成果展示体验等功能的机构。主要包括科研及成果展示体验基地、生产设施及产品展示体验基地两类。(一)科研及成果展示体验基地,是指依托各类县域驻地高校和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建设的以科研过程和研发成果展示为主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等研究实验平台和博物馆、陈列馆、标本馆等。(二)生产设施及产品展示体验基地,是指依托县域企业、农业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等资源,建设的生

3、产设施(工艺或流程)、种养殖基地(车间)和以展示体验新发明、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等为主体的产品展示厅、生产设施、工艺流程仿真模拟、生产过程互动等设施或场所。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教基地的宏观指导、评估认定,研究制定支持科教基地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科教基地的运行管理和服务指导;科教基地建设主体是科教基地运行实施主体。第五条 科技教育基地建设主体是县域农业科技园区、企业和驻地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以融文化传承、创新成果展览展示、科普宣传教育、参与体验等为一体的科教中心为主要形式,面向公众开放,成为服务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第六条 科教基地

4、认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备的科技基地管理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保障措施;拥有管理团队和宣讲指导服务人员,配备相应的设备;设立专项经费,能确保科普教育工作正常运行。(二)建筑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具备举办群众科技教育活动基本条件,具有为公众提供参观学习、体验创新活动的能力。(三)面向社会和公众全年开放天数不少于 60 天,具有每年参观人数不少于 3000 人次的接待能力。(四)与新闻媒体和所在地社区、乡镇、学校、企业等单位建立了联动机制,签订了合作协议,能够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活动。(五)能够结合科教基地实际主动开展特色鲜明的科普教育活动。能够积极组织参与“科技活 动周”

5、、“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 “全国科普日 ”活动以及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普教育活动。(六)在宣传、传播普及科技创新知识、展示科技成果等方面成效明显、社会影响度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教基地和建设主体,由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指导科教基地建设主体填写申请材料,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论证,择优确定科教基地拟认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科教基地,省科技厅发文公布“ 山东省科技教育基地” 名 单, 颁发证书 、牌匾。第八条 将科教基地纳入科技创新基地管理范围,享受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

6、台激励政策。作为科普教育基地享受国家、省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运行良好的科教基地建设主体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鼓励科教基地承办科技活动周、科技下乡等活动,建设网上科教基地,在推动科技教育常态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活动效果好、宣教作用明显的科教基地,省科技厅将给予重点支持。第九条 依托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通过所在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省科技厅对科教基地运行绩效每 2 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对评估达标的,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对评估不达标的,限期 1 年整改,整改到期仍未达标的,取消资格。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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