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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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常熟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拓宽维修资金使用“ 绿色通道”,加快电梯、消防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时消除危及房屋安全、影响业主日常生活的紧急情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苏州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交存有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有下列危及房屋或人身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等紧急情形之一的,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可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一)屋

2、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严重影响业主生活;(二)外立面已脱落或有脱落危险;(三)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四)属于小区管理范围的供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影响正常使用;(五)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或有倒塌危险;(六)共用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或人身- 2 -安全,需要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二、使用确认符合适用范围的,由下列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等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需明确危及房屋、人身安全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一)屋面、外墙防水层损坏造成渗漏,外立面已脱落或有脱落危险,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或有倒塌危险,由

3、房屋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由电梯检验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三)供排水设施发生故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四)共用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安全隐患,由消防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书面意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立即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三、办理程序(一)提出申请。当出现适用范围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确认,无业主委员会的经当地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鉴证确认后,申请人向代管部门提出应急维修使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已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 、相关业主均可作

4、为申请人。(二)出具意见。经代管部门确认符合适用范围的,由- 3 -相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等出具书面意见。(三)备案申请。申请人应按规定选择维修队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预算分摊清册并将其公示 7天。公示情况经业主委员会确认,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经当地居(村)民委员会鉴证确认后,申请人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备案。(四)实施维修。代管部门备案通过后,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应按照已备案的维修方案立即组织维修。(五)工程验收。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组织验收。(六)工程审计。单项维修金额在 5000 元(含)以上或一次性(30 日内在同一小区由同一施工单位维修同一项目内容)使用维修金额 10000 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价。(七)费用支取。申请人应当根据审价报告制定决算分摊清册并公示 7 天。公示期满,申请人登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支取申请和相关材料。代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分别拨付相关费用。四、已交存维修资金的非住宅商品房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五、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常熟市房产管理处 2008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的补充意见 (常房2008 0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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