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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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如皋市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公正、公平、竞争、有序” 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中介机构指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中介机构聘用的各类人员(包

2、括专职、兼职等)。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参与安监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定、执法检查、社会化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二、行为规范与责任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保持资质条件。第六条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职业准则,- 2 - 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加强质量过程控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完整的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过程控制体系,并形成文件。过程控制体系经中介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定期检查

3、改进。第八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要求开展中介服务工作,对其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或报告)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技术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参加与本单位或与其本人有关的项目的评审专家组。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当按要求及时登录“江苏 省安全生 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 ,如实录入中介机构的所有信息,客观真实地填报技术服务项目过程控制内容,并按过程控制要求完成报告。第十条 同行之间相互尊重,不以非正当手段排挤、损害和打击同行。反对无序和恶性竞争,不以商业贿赂、压价竞争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搞业务垄断,禁止各种违规行为。第十一

4、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准冒用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以欺骗手段骗取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信任,招揽业务。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请变更、从业人员变动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及时将办理变更、变动和延期的情况及时- 3 - 登录“江苏 省安全生 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 或书面报市安监局备案。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中介机构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审批权限或属地,书面告知从业地安监部门本机构拟开展的服务项目,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内容、业务范围及要求开展业务,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当

5、地安监部门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拒绝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及时提供所需的有关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拖延检查和考核。三、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责任。第十七条 市安监局建立中介机构综合管理考评制度。考评主要通过服务事项“一事一考” 、日常业务 抽查等方式进行。服务事项“一事一考 ”结果和日常 业务抽查结 果纳入综合管理考评内容。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考评采用加权累计得分制,每家中介机构一个考评周期(一年)总得分为 100 分。其中服务事项“一事一- 4 - 考”70 分,日常 业务 抽查 3

6、0 分。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扣分:(一)服务项目未按规定登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并按 过程控制要求完成 报告的,有一次扣 2 分;(二)服务项目未一次性通过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合格的,有一次扣 2 分;(三)被业主单位或群众投诉、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有一次扣 5 分;(四)未书面告知从业地安监部门本机构拟开展服务项目的,有一次扣 2 分;(五)被南通市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有一次扣 8 分;(六)其他应被扣分的行为。第二十条 市安监局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流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讲评报告

7、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中介机构参加会议的情况将列入综合管理考评。第二十一条 市安 监局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注册登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应当通过系统查看比对中介机构在本区域开展评价活动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全员在企业现场明显标志物处的影像资料,以及三审记录、隐患排查记录、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对机构的工作做出客观评价。第二十二条 实 行“黑名单”制度。凡被列入 “黑名单”的中介机- 5 - 构,从列入“黑名单 ”之日起,至少暂停 6 个月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并酌情劝退出全市市场。中介机构要求从“黑名单” 中销号的,需提交整改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南通市安监局

8、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一)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行为的;(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连续两年综合管理考评结果末位的;(四)一个考评周期(一年)累计扣分满 30 分及以上的;(五)其他按规定应列入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职能科室以及各镇(区、街道)安监部门在监督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过程等中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资质管理要求 的,应及时向市安监局综合科反聩,并由其进一步调查后根据相应权限依据相关资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或报南通市安监局作出处理。市安监局综合科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中介机构具体业务上存在突出问题的,在督促其整改的同时应及时向相关职能科室反馈。相关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录入社会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四、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 - 7 - 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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