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卫生局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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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口市卫生局权力清单2015 年 6 月- 2 -目 录一、行政许可清单二、行政管理服务清单(无此类清单)三二、行政处罚清单四三、行政强制清单五四、行政给付清单六五、行政检查清单七六、行政确认清单八七、行政奖励清单九八、行政裁决清单十九、其他行政权力清单3一、行政许可清单(109 大项 1515 子项)实施主体 序号 职权名称 序号 子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4市卫生局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服务人员执业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

2、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

3、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应该是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 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 检查的审批,由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十一条第一款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

4、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5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

5、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

6、手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61 医疗机构执业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

7、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登记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九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

8、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7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审批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核发审批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

9、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 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1.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公 共 场 所 以 及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公 共 场 所 的 选 址 和 设 计 实 行“卫

10、 生 许 可 证 ”制 度 。 “卫 生许 可 证 ”由 县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签 发 。2.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对 公 共 场 所 实 行 卫 生 许 可 证 管 理 。公 共 场 所 经 营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向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卫 生 许 可 证 。 未 取 得 卫 生 许 可证 的 , 不 得 营 业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监 督 的 具 体 范 围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布

11、。86生活饮 用 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 供水单位卫 生许可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饮 用 水 供 水 单 位 从 事 生 产 或 者 供 应 活 动 , 当 取 得 卫 生 许 可 证 。 2.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国 家 对 供 水 单 位 和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的 产 品 实 行 卫 生 许 可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滥 测 工 作 。 供 水

12、单 位的供 水 范 围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 由 该 行 政 区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其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监 测 工 作 ; 供水 单位 的 供 水 范 围 超 出 其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的 , 由 供 水 单 位 所 在 行 政 区 域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责 其 饮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监 测 工 作 ; 供 水 单 位 的 供 水 范 围 超 出 其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的 , 由 该 供 水 单 位所 在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13、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其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监 测 工 作 。 铁 道 、 交 通 、 民 航 行政 主 管 部 门设 立 的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 行 使 卫 生 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职 责 。第 二 十 条 供 水 单 位 卫 生 许 可 证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规 定 的 管 理 范围发 放 , 有 效 期 四 年 , 每 年 复 核 一 次 。 有 效 期 满 前 六 个 月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换 发 新 证 。 城 市 供 水 企

14、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申 办 按 城 市 供 水 企 业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7 放射诊疗许可 1 放射诊疗许 可证核发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条

15、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92 放射诊疗许 可证变更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

16、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第二十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3 放射诊疗许 可证校验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 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101 医师执业许 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17、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8 医师、护士执业许可2 护士执业许 可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士 条 例 第 七

18、条 护 士 执 业 , 应 当 经 执 业 注 册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2. 护 士 执 业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护 士 经 执 业 注 册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后 , 方 可 按 照 注 册 的 执 业 地 点 从 事 护 理 工 作 。未 经 执 业 注 册 取 得 护 士 执 业 证 书 者 , 不 得 从 事 诊 疗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护 理 活 动 。9外籍、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许可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5、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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