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第二条(总承包概念) 本工作意见所称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
2、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 项目管理总承包是指项目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和总价承包,并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总承包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及工作目标)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水利建设项目,先行推进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试点。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试点工作,2018年2020年试行期间,各市试点项目13个。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发展。第四条(使用方式及总承包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可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3、准后开始,也可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 施工总承包(D-B )等方式。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可研、初设等阶段的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项目法人单位需要开展的各项验收组织、工程移交等全过程服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阶段、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不列入总承包范围。项目法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工程总承包与项目管理总承包等总承包模式。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的确定第五条(选择方式) 水
4、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满足总承包要求、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第六条(资质及人员要求)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工程施工或工程设计业绩以及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也可以是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对于技术较为复杂、专业交叉多的(如水库枢纽、泵站、水闸等建筑物类)项目宜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作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5、、勘测设计文件编制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总承包的投标。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与工程主要专业相符的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担任过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七条(转包分包管理) 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同意,将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总承包项目中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同时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
6、得将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拟分包的项目需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方案,选定的分包单位也需报项目法人备案。第八条(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 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书(设计方案、设计文件、设计管理等)、承包人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进度管理方案、质量管理方案、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承包人资信(业绩、拟投入人员情况、财务、荣誉、信用等级)等。项目
7、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总承包招标文件需按安徽省水利厅制定安徽省水利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总承包合同文本可参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16 )。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以不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为控制原则。合同须明确项目的造价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以及结算和价格调整等办法。第九条(投标报价) 总承包的投标报价一般由总承包管理费、勘察设计费、设备采购费、施工费等费用组成,其中总承包管理费可不单独报价。依据项目特点和前期工作深度,报价方式可采用固定值方式或以批准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的优惠比例方式。第三章 总承包管理第十条(风险
8、管理) 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出具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推荐采用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项目法人同时向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总承包合同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和风险对等分担条款,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办法。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二)因工程征地、移民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三)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四)柴油、汽油、钢筋、水泥、炸药、砂石料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
9、,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五)总承包实施时发现的在前期工作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涌水、溶洞、断层带、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治理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工程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治理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六)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责任)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
10、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工作。(二)选择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 (三)按相关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在工程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专职负责人,及时提供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四)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监理、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对监理、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监理、总承包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六)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
11、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滞留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并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七)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结算并接受审计。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总承包合同中的总价包干部分不再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可以对总承包合同中的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八)加强设计变更、设计优化管理。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款和风险分担原则处理。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超支不补,结余归总承包单位。总承包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法人
1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款和风险条款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相应职责。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负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条文、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
13、目标。 (三)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法人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进度方面: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采购、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工作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质量方面:对工程质量负责,并保证试运行期间工程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工程保修责任书由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安全方面: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法人存在对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
14、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情形并导致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四)配合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总承包项目的验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增加“ 总承包企 业” 栏 目,由总承包单位 签署意见。 (五)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15、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它职责。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的评价) 在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开展的总承包项目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档案管理等方面。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评价办法。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在信用评价中扣除相关分值,并限制其投标。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第十五条 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