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元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川办发2016 105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原则,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第三条 评议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级有关部门。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市食
2、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牵头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第五条 对县区政府的评议考核主要包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能力建设、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部署、机制运行、经费保障和措施落实情况。可根据需要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第三方评价。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议考核,根 2 据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分类别进行。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第六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为一个评议考核年度。每年 9 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指标和分值,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发布。第七条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年中督查、专项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县区人民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年中督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于每年 7 月底前组织开展年中督查,对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主要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二)年终考核1.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细则,进行全面总结和
4、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2.部门审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和评审,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复核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3.实地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最迟于次年 1 月中旬前,报市政府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方案及细则,现场核查县区自评材料。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
5、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对于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4.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自查自评、专项督查、年中督查、部门审核以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 1 月底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区政府。第八条 对县区政府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 A、B、C 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 3 名的为 A 级,得分排在第 4 名及以后的为 B 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等级为 C 级:(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 4 协调
6、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九条 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结合日常工作形成评议考核报告,于次年 1 月底前报市
7、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评议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部门。第十条 对市级部门的评议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分 A、B、C 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 10 名的为 A 级,得分排在第 11 名及以后的为 B 级。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 5 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对评议考核结果为 A 级的县区政府、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评议
8、考核结果为 C 级或连续两年在评议考核中排名末一位的县区政府和排名末两位的市级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区政府、市级部门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政府、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县区、市级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各县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 1 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必须真实、客观。对在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食品安全工作评 6 议考核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