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安市广安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增强执法效果,促进河长制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航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河湖管理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与市内其他区市县以及区级两个及以上行
2、政执法部门对破坏江、河、湖、库、堰塘、饮用水源地等水体的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的联合行动。第三条 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以下 简称“联合执法”)应遵循合法合理、统一指挥、联合行动、高效规范的原则,不代替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我区与市内其他区市县联合执法,市级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区级部门联合执法,由广安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四条 成立广安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安监环保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 2 局、区畜牧食品
3、局、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管执法局、区食品药监局、区工商质监局、市直属海事处、广安市航务管理局广安航道管理处、区政府法制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合执法工作日常事务,统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联络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单位,及时沟通信息;(二)收集开展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编制工作简报,发布工作信息;(三)负责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会商会议会务工作;(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五)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各执法
4、职能部门对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事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对下一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六)负责向领导小组报送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情况;(七)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或违法行为均有执法权的; (二)跨区域、跨行业执法的; (三)执法职责或区域存在交叉的; (四)对需要妥善、快速处置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进行执法的; 3 (五)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七条 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主要事项有:(一)对在河道乱堆乱放、违规建设和违规种植的行为
5、。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协同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林业局)(二)对向水体非法排放城镇生活污水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协同单位: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 (三)对向水体违规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协同单位:区经信局、区水务局)(四)对向水体违规排放畜禽粪污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协同单位:区畜牧食品局、区水务局)(五)对向水体违规倾倒畜禽尸体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畜牧食品局;协同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区水务局)(六)对向水体违规排放医疗废水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协同单位:区卫生计生局、区水务局)(七)对在水体施肥
6、养鱼、给食性养殖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协同单位: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八)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水体污染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协同单位:区水务局、区旅游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局、区经信局)(九)对餐饮业违规向水体排放废水行为。 (牵头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协同单位:区食品药监局、市直属海事处、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十)对毁坏水体绿化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协同 4 单位:区林业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十一)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牵头单位:区水务局;协同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十二)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行
7、为。 (牵头单位:区农业局;协同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水务局)(十三)对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破坏水系行为。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协同单位: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十四)对破坏渠江航道、航道设施、码头的行为。 (牵头单位:广安市航务管理局广安航道管理处;协同单位:市直属海事处、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十五)对船舶造成污染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直属海事处;协同单位:区安监环保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第八条 联合执法的召集和实施。(一) 联合执法的召集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各区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其中由承担主要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联合行政执法行动。在确有开
8、展联合执法的必要但无法确定牵头单位的情况下,由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协调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后指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需及时召集协同单位召开联合执法方案审定会,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明确各执法单位职责分工、执法方式和步骤、措施、办理期限等,并将形成的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报送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二)联合执法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经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统一发布联合执法信息。协同单位应当根据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并提供车辆等必要的执法保
9、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和牵头单位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切实做到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对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同一项违法行为,原则上不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若联合执法过程中出现争议较大的重大事项,可启动联席会议商讨决定。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牵头单位应及时组织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联合执法总结报告报送区河湖管理保护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一)建立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信息发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10、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行为;(二)联合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由执法部门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公安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接收手续,并做好受理、登记工作,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结案后应及时向执法部门反馈案件处理情况。 6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以需要开展联合执法为由,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联合执法工作职责的; (三)违反联合执法工作纪律的; (四)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法制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