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高温津贴政策小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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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企业高温津贴政策小知识一、广西何时实施企业高温津贴政策答:2011 年 8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 号),自 2011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二、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是什么答:高温作业,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 )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的。由于我区属低纬度地区,热量丰富,气候湿润,有雨季与热季重叠的特点,尽管年内气温高达到 35以上的日历天数不如一些高纬度地区,但高温季节期常有

2、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实践中建议各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 商的形式予以明确。三、发放高温津贴的时段和标准答:用人单位每年 6 月至 10 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 100 元至 200 元之间。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一项地方劳动标准,也是政府“关注民生” 的行政举措,我区境内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四、企业发放高温津贴如何列支答:在企业“应付工 资” 项下列支,做 单列工资统计入

3、企业工资总额。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同时继续安排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列支。五、机关事业单位是否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答:由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所以,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六、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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