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522120 上传时间:2019-03-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惠州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惠州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惠州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惠州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惠州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惠州市临时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惠城区、惠阳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惠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建设行为。第四条 临时建设管理需遵循规划

2、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基本原则。临时建设涉及交通、文化、环保、水务、市政、园林等部门的,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要求。第二章 临时建设2第五条 本规定批准建设的临时建设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公共设施项目临时用房、公益类项目临时用房、加油加气站、汽车充电桩、临时工业厂房、库房、货棚、临时施工板房、工棚、道路施工临时便道、书报亭、管理用房、警卫房、围墙、大门等以及其它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第六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

3、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输配电线路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铺设的;(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的;(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六)妨碍城镇交通、市容、安全的;(七)影响周围建筑物使用的;(八)用于经营性质项目的,如汽车 4S 店、小商铺等;(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时,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除外,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3合条件的,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后,方可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

4、在规划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住宅区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高度、结构形式、使用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九条 临时建设申报资料(包含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建设单位(个人)申请报告;(二)临时建设拆除计划及书面承诺;(三)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四) 现状地形图、规划依据图(未编控规区域除外);(五)报建图(平、立、剖、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设计人员签章;(六)临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区域、节点的须提供效果图;(七)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 申报临时建设的流程:(一)建设单位

5、(个人)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有效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以及各种证件等);4(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责任书,并通知建设单位(个人)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三)临时建设施工结束后须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批复)。第十一条 临时建筑的设计、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筑不

6、应超过 2 层,层高不超过 6 米,有特殊工艺要求除外。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建设,须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三条 进行临时建设,应当正确处理消防、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复)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二)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位置;5(三)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立面、高度、风格色彩和结构形式;(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与。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施工有效期一般为三个

7、月。逾期未开工或未完工的,应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按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达到限额以上的应到属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手续。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未经批准的不得延期使用。第十七条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城市管

8、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临时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指导。6第十九条 临时建设应在其显著位设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程序的规定进行报建或未按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设须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期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使用临时建筑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的相关内容。如因违反安全规

9、定发生事故,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九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法临时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7第二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检举、控告,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出租、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管理。第二十八条 以下临时建设不适用本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一)用于抢险救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二)不改变地形、地貌,不破坏植被,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应急构筑物;(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定有效期5 年,各县可参照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