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人 员 就 业 扶 贫 政 策一 、 就 业 扶 贫 对 象劳 动 年 龄 内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就 业 意 愿 农 村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人 口 。二 、 就 业 扶 贫1.职 业 培 训 补 贴 。贫 困 劳 动 者 参 加 就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每 人 每课 时 不 超 过 8元 ;参 加 家 庭 手 工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每 人 每 课 时 不 超 过 6元 ,补 贴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2200元 ;参 加 创 业 培 训 ,补 贴 标 准 每 人 最 高 不 超过 1200元 。2.职 业 技 能
2、 鉴 定 补 贴 。对 通 过 初 次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并 取 得 职 业 资 格证 书 或 专 项 职 业 能 力 证 书 的 贫 困 劳 动 者 ,给 予 全 额 鉴 定 补 贴 。3.企 业 吸 纳 税 收 优 惠 。 商 贸 、服 务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街 道 社 区 具 有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当 年 新 招 用 贫 困 劳 动 者 就 业 ,与 其 签 订 1年以 上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人 数 ,予以 每 人 每 年 定 额 5200元 的 标 准 减 税 。4.小
3、 微 企 业 吸 纳 就 业 的 创 业 担 保 贴 息 贷 款 。 当 年 新 招 用 贫 困 劳 动者 数 量 达 到 现 有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25%(超 过 100人 的 企 业 达 到 15%),签 订1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且 无 拖 欠 职 工 工 资 、欠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行 为 的 小 微企 业 ,可 申 请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200万 元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2年 的 创 业 担保 贷 款 。贷 款 期 限 内 ,按 贷 款 合 同 签 订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档 次贷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50%给 予
4、 贴 息 。5.一 次 性 吸 纳 就 业 补 贴 。 对 依 法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的 农 民 合 作 社 、种 养 大 户 、家 庭 农 场 等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吸 纳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劳 动 力就 业 ,或 中 小 微 企 业 新 招 用 登 记 失 业 的 毕 业 2年 内 贫 困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2 -生 ,与 其 签 订 1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按 规 定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每 招用 1人 给 予 1000元 的 一 次 性 吸 纳 就 业 补 贴 。6.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贴 。 对 人
5、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劳 务 经 纪 人 等 开 展有 组 织 劳 务 输 出 的 ,按 实 际 劳 务 输 出 贫 困 劳 动 者 人 数 给 予 每 人 200元的 就 业 创 业 服 务 补 贴 。7.个 人 创 业 担 保 贴 息 贷 款 。 贫 困 劳 动 者 创 业 有 资 金 需 求 的 ,可 给予 最 高 10万 元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合 伙 创 业 或 组 织 起 来 创 业 的 可 给 予 最高 60万 元 的 创 业 担 保 贷 款 ,并 给 予 2年 全 额 贴 息 。8.初 次 创 业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贫 困 劳 动 者 中 的 就 业
6、 困 难 人 员 和 毕 业5年 内 贫 困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初 次 创 业 并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按 其 实 际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给 予 补 贴 (缴 费 基 数 最 高 不 超 过 上 年 全 省 社 会 平 均工 资 ),补 贴 期 限 不 超 过 3年 。9.场 地 租 金 补 贴 。 贫 困 劳 动 者 初 次 创 办 小 微 企 业 ,且 租 用 经 营 场地 和 店 铺 的 ,自 创 办 之 日 起 3年 内 ,给 予 租 金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为 租 赁 场地 面 积 100平 方 米 以 下 的 ,每 年 不 超 过 3000
7、元 ;100平 方 米 以 上 的 每 年不 超 过 5000元 ;实 际 租 金 低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据 实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不 超 过3年 。10.房 租 物 业 水 电 费 补 贴 。 有 创 业 意 愿 的 贫 困 劳 动 者 可 申 请 到 人社 部 门 认 定 的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创 业 ,自 入 驻 之 日 起 给 予 最 长 不 超 过 3年的 房 租 物 业 水 电 费 补 贴 。补 贴 标 准 :房 租 按 照 入 驻 创 业 项 目 实 际 占 用场 地 面 积 市 场 成 本 价 给 予 补 贴 ;物 业 水 电 费 按 每 个 创 业 项
8、目 每 年 不 超过 2000元 给 予 补 贴 ,实 际 缴 纳 物 业 水 电 费 总 额 低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据 实补 贴 。11.求 职 补 贴 。 对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3 -生 和 特 困 人 员 中 的 高 校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技 师 班 和 预 备 技 师 班 )毕 业 生 及 所 在 家庭 正 在 享 受 城 乡 低 保 、本 人 正 在 享 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以 及 本 人 系 残 疾 或烈 士 子 女 的 毕 业 年 度 高 校 毕 业 生 ,发 放 每 人 2000元 的 求 职
9、 补 贴 。12.一 次 性 创 业 补 助 。 毕 业 5年 内 的 贫 困 家 庭 高 校 毕 业 生 初 次 创 业 ,并 持 续 经 营 6个 月 以 上 的 ,给 予 每 人 5000元 的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助 。13.灵 活 就 业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毕 业 2年 内 灵 活 就 业 的 贫 困 家 庭 高 校毕 业 生 ,申 报 灵 活 就 业 并 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以 个 人身 份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可 按 以 不 超 过 上 年 度 在 岗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为 基数 缴 费 额 的 2/3给
10、予 社 保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不 超 过 2年 。14.公 益 性 岗 位 托 底 帮 扶 就 业 。 对 通 过 市 场 确 实 难 以 实 现 就 业 的大 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可 由 政 府 购 买 开 发 公 用 设 施 维 护 、公 共 卫 生 、养老 服 务 等 辅 助 性 公 益 岗 位 帮 扶 就 业 。并 给 予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和 岗 位 补 贴 ,补 贴 期 限 :除 对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年 的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可 延 长 至退 休 外 ,其 余 人 员 最 长 不 超 过 3年 (以 初 次 核 定 其 享 受 补 贴 时 年 龄 为 准 )。补贴 标 准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和 工 伤 保 险 费 给 予 社 保 补 贴 ;按 照 不 高 于 当 地 小 时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给 予岗 位 补 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