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流程房地产评估机构 向房屋征收部门 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房屋、土地、附属物、林木等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没确定,可以在公示的时候告之。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交报告的要
2、有书面交接单,要签字)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书面申请,并指出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