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巢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2018 年 11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团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推进精神文明创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依据国家及学校对学生社团、协会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巢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团联合会 ”或“社联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各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成的,且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本章程以下各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 或“ 社团” 即指代各学生社团。第四条 本联合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接受学校团委指导和管理的,由我校学生社团本着自愿结合的原则进行自我管理
2、、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所有社团及其意志、利益的代表,是学校以及社会联系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创建和谐、文明校园,发展校园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之一。第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为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服务,为会员全面成才服务。第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探索、实践课外校园文化建设,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化与发展,促进学生社团成员综合素质的提升;(二)倡导、组织、监督各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
3、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会员服务;(三)代表和维护全校所有学生社团正当、合法的意志与利益,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和学生社团之间、学校和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之间、会员和学生社团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四)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支持和参与学校各项改革,配合学校维护校园稳定,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应本着坚持“联合、共享、进步、创新” 的原则,包括学生社团之间的团结及与其他校内各学生组织的团结协作,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各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4、第八条 巢湖学院各学生社团的一切规章、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巢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相抵触。第二章 学生社团第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章程、并经校团委批准成立、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章程、条例及规定,方可成为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学生社团,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十条 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了解、监督、建议和批评;(三)对学生社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学生社团联合会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四)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学生社团联合会给
5、予维护;(五)在会议和学生社团刊物上,有参加关于学生社团工作讨论的权利;(六)在被迫中断活动期间,有知情和反映的权利;(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和嘉奖;(八)享有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遵守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学生社团联合会决议,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三)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学生社团工作任务;(四)支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维护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和利益;(五)履行本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
6、务。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名称必须体现学生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称。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征得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案或其他标志为徽章,以便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印章内容刻制前须经主管单位批准,刻制后在校团委注册备案后方可使用,未经校团委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印章内容;印章若遗失,须向全校张榜公布,经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更改印章;印章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与管理。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学生社团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会员数在 50400 人。社团会员在 100 名以内的,设置干部职数不得超过社员总数 8%
7、;社团会员在 100200 名的,设置干部职数不得超过 6%;社团会员在 200 以上的,设置干部职数不得超过 5%。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情况(包括学院、年级、政治面貌、奖惩情况等)须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备案。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从该学生社团中选举产生,选举程序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经该学生社团所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情况(包括学院、年级、政治面貌、奖惩情况等)须报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考核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会员;(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
8、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纲领和政策;(三)遵守校纪校规,热衷于学生社团工作,乐意为同学服务;(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该学生社团有一定的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考试课程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三)因违反校纪校规,已被撤职的学生干部。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职责:(一)遵守本章程,认真贯彻执行本章程;(二)对该学生社团负责,全面主持该学生社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三)主持召开该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及学生社团工作会议,及时向该学生社团成员传达上级指示和下达的文件精神;(四)代
9、表该学生社团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例会。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学生社团给予处分;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会察看(一年) 、撤销会员资格证等五种。第三章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第二十条 巢湖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第二十一条 巢湖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不含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第二十三条 参加巢湖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代
10、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按学生社团注册会员数比例分配至各学生社团,由各学生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任务: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制订、修改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选举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是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一年。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
11、职责: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项;召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选举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审议和批准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具体主持工作,其下设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面向全校同学公开招聘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第三十条 学生社
12、团联合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项;召集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议;批准学生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设指导老师一名,聘请校团委老师担任,负责与学校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代表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进行指导。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职责:(一)负责统筹协调学生社团联合会与学校、各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机构和各学生社团的关系。(二)对各学生社团有监督权,对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有损学生社团整体利益的学生社团或学生社团活动予以制止、进行调查,按
13、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讨论予以处理,提名不合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讨论予以撤换。(三)有权审批学生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经费申请,监督各学生社团财务运作。召集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会议及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四)经校团委批准,有权签发有关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制度、文件。(五)提名学生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干部人员,提交不称职的干部名单交主席团讨论撤换。第三十三条 副主席职责: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处理相应事务。受主席委托,全权行使主席所具各项职权,在主席因外出等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代理主席工作。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在任期内实行年度述职制度。
14、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可,可连任,如有缺额,则在委员会内进行增选或改选。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职责。 (详见巢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章 组织纪律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活动原则;以分工负责,团结协作为主要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工作,为学生社团联合会服务,为学生社团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例会制度,各部门每周由主要负责人召开例会一次。第四十条 每月对学
15、生社团联合会工作人员进行评比,表彰工作突出者。第四十一条 代表学生社团联合会参加学校及校外活动并为学生社团联合会赢得荣誉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十二条 对会议无故迟到或早退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进行书面检查;无故缺席,会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者,一次警告,两次降级直至开除。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敷衍了事,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视情节及认识态度予以批评,降级直至开除。第四十四条 对言行及形象有损学校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及认识态度予以批评,降级直至开除。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度,章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及认识态度予以批评,降级直至开除。第
16、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若要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位,并报校团委和有关学院备案。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因故被免职或辞去职务后,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从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或主席团下属部门中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主席团成员。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下属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故辞职后,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主席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方可辞去相应职务。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及其他需要表决的会议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制。表决方式由主席团根据会议需要决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该会议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重大会议的表决实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制,日常的一般决议实行二分之一的简单多数制。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关于学生社团的成立、学生社团管理和活动、学生社团的解散的相关规定具体参见巢湖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凡此之前有关规定有与本章程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巢湖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但解释不得与章程精神相违背。第五十三条 涉及具体的工作事项,依照章程,巢湖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会及学生社团联合会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经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通过后,可以成为本章程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