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1.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1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2.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9 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 132 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 14 周岁、不
2、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第四十六条: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四十七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二、承办机构亳州市救助管理站三、服务对象亳州市境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四、申请条件受助人员为 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五、申报材料无需申报材料。六、服务流程1.未成年人心理咨询和评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和需求评估。受助未成年人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
3、和行为矫治。对于重复流浪或经评估发现不宜返回家庭的受助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延长救助期限。2.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3.提供教育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区分受助未成年人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精神状况和智力发展水平、滞留时间等不同情况,协助提供义务教育、替代教育等服务。4.协助未成年人接收职业技能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4、部门,协助年满 14 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5.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服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6.未成年人托养寄养服务。受助未成年人暂时无法查明家庭情况或暂时无法离站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为其办理家庭寄养、类家庭养育、机构托养等服务。安排具有意思表达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寄养托养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办理寄养托养手续,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七、办理时限即办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九、咨询方式亳州市救助管理站 电话:0558-5119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