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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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 实昌平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优化昌平区发展环境,多渠道满足人才居住需求,规范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 2018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供应人才的住房是依托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政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销售价格,保障本区各类人才需求的住房,是本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结合我区功能定位

2、、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专项供应。同时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提供人才使用。租购并举,以租为主。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以配售共有产权住房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2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职责分工。将人才住房支持工作纳入区人才领导小组议事决策机制,负责本区的房源筹集、分配,并根据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分配。区住建委负责统筹全区人才的住房支持政策,指导、监督人才住房工作。各类人才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以

3、下简称“人才牵头单 位” )负责制定本领域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工作细则,负责本领域内的分配管理等工作。二 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一)房源筹集与项目建设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长期租赁集体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自有用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第六条 各园区利用配套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管理。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调整,最终以规土委审定意见为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二)持

4、有运营与产权登记3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持有运营。1.建设单位持有运营。可由建设单位持有,面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集体出租并进行运营和管理。2.收购单位持有运营。专业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可收购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区政府指定专业运营单位收购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3.长期租赁单位持有运营。上述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满足人才居住需求时,可由区政府指定的专业运营管理单位长期租赁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提供人才使用。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登记事宜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三)申请、审核及分配第九条 单位申请、审核及分配。1.申请条件。在本区办理

5、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依法纳税的单位,部队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认定的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2.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在本区注册、纳税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由人才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3.房源分配。区住建委会同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核后,由持有或4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人才牵头单位根据房源及需求整体情况制定房源分配方案。第十条 个人申请、审核及分配。1.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无住房。其中,家庭成员

6、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2)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具体申请条件,由各人才牵头单位制定。入选“昌聚工程”专家优先安排。 2.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对本单位人才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人才信息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才牵头单位复审。人才牵头单位对人才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人才信息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3.房源分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需求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及人才牵头单位备案。(四)租赁管理第十一条 租金标准由持有或运营管理

7、单位结合项目5的实际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拟定,不得高于同地段类似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的 90%,报区政府审定后实行,同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 3 年经市场租金评估后可调整租金。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调配用于人才配租的房源,租金标准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应与用房单位、承租人才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三条 用房单位只能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房屋,根据人才流动情况可内部调配使用。用房单位及人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用房单位书面告知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

8、和人才牵头单位,并变更登记信息。第十四条 用房单 位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前3 个月书面通知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在解除集体租赁合同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人才牵头单位。第十五条 用房单位应于每年 10 月份向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书面报送承租情况。第十六条 房屋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由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6理。(五)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持有或运 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的。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

9、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3.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4.未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5.擅自或变相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用房单 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应与用房单位或个人解除合同,用房单位或个人应于 5 个工作日内腾退租赁的住房。1.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2.利用租赁住房从事其他商业活动和违法活动的。3.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擅自变更单位配租人才的。4.连续 2 个月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 3 个月以上的。6.恶意损害房屋和擅自装修的。77.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

10、人的。8.违反其他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第十九条 房屋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用房单位积极配合。单位配租人才有开具虚假证明、未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转借他人的,由用房单位与配租人才解除租赁合同,取消承租资格,按同期市场标准补交租金,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5 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三 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一)房源筹集与项目建设第二十条 面向人才供 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可与稳定就业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统筹考虑,实现精准分配,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第二十一条 在园区范围内建设筹集的共

11、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由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二)申请审核第二十二条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应符合以8下条件:1.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2.就职于有突出贡献企业(以上年度昌平区纳税额度确定)以及符合昌平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的企业和单位的人员,入选“ 昌聚工程” 工程专 家,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可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初审通过家庭上报市住

12、房城乡建设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审核,我区结合实际确定人才牵头单位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三)配售管理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1.组织分配。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可通过摇号,或会同区人才牵头单位根据申购家庭情况打分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可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并在项目申购公告中公布。2.余房处理。共有产权住房竣工交用后未配售的房源,可预留一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继续面向人

13、才配售。9超过预留期后仍有剩余的,由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单位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四)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共有 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的,按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 住房” ,产权 份额比例不变。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持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14、四 其他第二十六条 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规划设计、装修、销售均价、产权份额确定、后续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给予 优秀人才购房支持。经市级人才牵头单位备案在京工作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通过网上资格核验后,可以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限房价竞地价商品房,也可作为“ 新北京人” 申请购10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第二十八条 未来科学城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三城一区 ”战略发展定位, 围绕服务保障人才 发展的住房建设筹集、准入标准、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制定操作细则,依规定程序经我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才办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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