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城市地方监管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二)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16556 号)、关于做好下放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晋煤办发2017458 号)。(三)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关于落实省厅下放煤
2、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2017282 号)。二、申请条件(一)晋城市地方监管煤矿;(二)生产矿井(建设矿井联合试运转期间)。三、申报材料(一)县级监管煤矿由各县(市、区)煤炭(煤层气)工业局出具的上 报 文 件 ,市级监管煤矿由市直煤炭企业集团或晋煤集团出具的上 报 文 件 ( 1 份 ) ;(二)备案登记表(5 份);(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修改后,1 份);(四)主体企业提供的审核意见书(原件,1 份);(五)晋煤执发2016556 号文规定的相关图纸(1 套,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图纸具体为:低瓦斯矿井报送各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煤层通风系统图;高瓦斯、突出矿井报送各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煤层通风系统图、瓦斯抽采图,所有图纸比例均为1:2000,各煤层采掘工程平面图要反映矿井及矿界,附近临近矿井采空、古空积水情况,如未反映需加附矿井各煤层充水性图)。四、办理方式和时限限时办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办结时限除外;发生需要补正申报资料等情形时,按规定中止时效计算)。五、是否收费不收费。六、审批程序受理 审核 决定